(2014)東刑初字第77號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2014-5-15)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東刑初字第7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47歲,漢族,文盲,吉林省通化市人,無職業(yè),住通化市東昌區(qū)。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br>
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通東檢公訴刑訴(2014)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4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11時許,駕駛吉EF1673白色捷達牌轎車路過通化市衛(wèi)生學校大門口附近,發(fā)現(xiàn)河邊有兩只奶山羊無人看管,遂起意欲將山羊盜走據(jù)為己有。被告人梁某某在牽羊時因害怕被路人發(fā)現(xiàn),將兩只奶山羊牽到通化市白灰廠附近胡同內(nèi),裝進其駕駛車輛的后備箱后逃走。案發(fā)后,被盜贓物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價值人民幣7,000.00元,被收繳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證言,被害人朱某某陳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通化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梁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繳納罰金,可對其從輕處罰。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后本院審判委員會2014年第19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已繳納)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呂 晶
人民陪審員 遲海峰
人民陪審員 郭玟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初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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