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東刑初字第80號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2014-4-1)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東刑初字第8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49歲,漢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通化市東昌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br>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通東檢公訴刑訴(2014)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3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2月14日20時許,在老站鐵路廣場附近,酒后駕駛吉EY7562號豪爵牌摩托車,經(jīng)群眾舉報后被抓獲。經(jīng)對王某某血液進行乙醇含量檢驗,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5.8mg/100mI。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沈某某、李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繳納罰金,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已繳納)。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鄒喜山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賀立輝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