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高行終字第44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7-2)
(2014)滬高行終字第4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唐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
上訴人唐某某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2014年1月10日,唐某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浦東新區(qū)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獲取“區(qū)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浦東新區(qū)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3-191”的政府信息。同年1月21日,浦東新區(qū)政府作出2014(告)-13號《告知書》,告知唐某某其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并于同年1月27日郵寄送達唐某某。唐某某不服,向原審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原審認為,行政機關(guān)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nèi)部管理信息,一般不屬應公開的政府信息,故浦東新區(qū)政府確認唐某某申請公開的信息屬內(nèi)部管理信息,不屬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唐某某的訴訟請求。唐某某不服,以涉案政府信息已解密即應公開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經(jīng)審理,原審查明上述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浦東新區(qū)政府具有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和答復的法定職責。2014年1月10日,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唐某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同年1月21日作出被訴告知行為并送達告知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程序合法。上訴人申請公開“區(qū)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浦東新區(qū)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3-191”,被上訴人認定該信息屬內(nèi)部管理信息,不直接對外發(fā)生效力,因而告知上訴人該信息不屬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該信息已解密即應公開,但其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信息已直接對外發(fā)生效力,故其主張不能成立。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唐某某的上訴缺乏依據(jù),應予駁回。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唐某某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吉人
審 判 員 王 巖
代理審判員 郭貴銀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居雯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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