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1187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2012-7-16)
(2014)梁法民初字第01187號
原告王某,女,生于1971年5月8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委托代理人黃某,男,生于1969年10月18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被告陳某甲,男,生于1975年5月2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原告王某甲訴被告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甲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1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2001年7月12日在梁平縣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結婚,2002年6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陳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夠,且被告沒有家庭責任感,2003年3月,雙方發(fā)生爭吵后,被告陳某甲便外出,期間電話聯(lián)系過一兩年,后來便沒聯(lián)系了,2011年被告陳某甲曾回來過,但沒在家居住,后來雙方又因吵架,被告便又外出,至今未與我聯(lián)系過,F(xiàn)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陳某乙隨原告王某甲生活,被告陳某甲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
被告陳某甲未出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7月12日在梁平縣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結婚,2002年6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陳某乙。原、被告因婚姻基礎差,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3年3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陳某甲便外出,期間雙方只有電話聯(lián)系,2011年被告回來后雙方因吵架被告再次外出,雙方至今互不聯(lián)系。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陳某丙、王某甲乙、王某甲丙、羅某的當庭證言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由于婚姻基礎差,婚后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陳某甲2011年外出后至今未與原告王某甲聯(lián)系,原、被告婚生女陳某乙至今只見過被告陳某甲一次,現(xiàn)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王某甲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王某甲與被告陳某甲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陳某乙隨原告王某甲生活,被告陳某甲從2014年8月1日起每月給付陳某乙撫養(yǎng)費400元,直至陳某乙獨立生活時止。
案件受理費24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蔣汶明
人民陪審員 陳世肅
代理審判員 程 塬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盛 夏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