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刑初字第00095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2014-6-30)
(2014)梁法刑初字第00095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因犯詐騙罪,于2008年5月5日被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2010年9月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未執(zhí)行),次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2013年12月26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梁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清橋,重慶文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4]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詐騙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梁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徐耀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陳清橋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多次在重慶市實施詐騙作案,共計詐騙15269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0年10月29日9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楊某(均已判刑)、小唐(另案處理)等在梁平縣屏錦鎮(zhèn)七橋廣場遇到廖某甲、廖某乙、陳某甲(均已判決),遂共謀詐騙作案。由廖某甲負責尋找作案目標,其余人具體實施詐騙行為。廖某甲在屏錦鎮(zhèn)七橋重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見到陳某乙剛取款,遂將陳某乙取錢一事告訴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后廖某乙、黃某甲等人以認親以及謊稱母親要住院為由,騙取陳某乙8000元。
2.2010年12月24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廖某丙、龍某甲、李某丙(均已判刑)在重慶市大渡口區(qū)鋼化路重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附近,以和被害人熊某攀親門認親為幌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幫助熊某辦理糧油補貼為由,騙取了熊某現(xiàn)金500余元和銀行存折及密碼,然后取走存折內(nèi)現(xiàn)金2500元。
3.2010年12月25日9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龍某甲、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重慶沙坪壩區(qū)天馬路轉盤附近,以和被害人龍某乙攀家門認親為幌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幫龍某乙辦理銀行內(nèi)部優(yōu)惠福利為由,騙取了龍某乙現(xiàn)金2000余元和銀行存折及密碼,隨后取走了存折內(nèi)現(xiàn)金9000余元。
4.2010年12月31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龍某甲、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重慶市巴南區(qū)李家沱百年廣場,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幫被害人江某辦理補貼為由,騙取了江某的中國銀行存折和密碼,隨后取走現(xiàn)金49990元。
5.2011年1月11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龍某甲、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重慶市渝北區(qū)區(qū)政府附近,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幫被害人白某辦理銀行內(nèi)部生活補貼為由,從白某手中騙取了白某及其妻子冶某的工資卡和密碼,隨后取走卡內(nèi)現(xiàn)金43700元。
6.2011年1月15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龍某甲、廖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重慶市江北區(qū)觀音橋步行街附近,以攀家門認親為幌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幫黃某乙辦理補貼為由,騙取了黃某乙的重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折和密碼,隨后取走現(xiàn)金21000元。
7.2011年1月22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廖某丙、龍某甲、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楊家坪步行街附近,以攀家門認親為幌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幫羅某辦理優(yōu)惠福利為由,騙取了受害者的4000元現(xiàn)金和銀行存折和密碼,并取走存折內(nèi)現(xiàn)金1300元。
8.2011年1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龍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重慶市渝中區(qū)學田灣人民大禮堂附近,以認親為幌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幫被害人葉某甲辦理銀行內(nèi)部福利為由,騙取了葉的銀行存折和密碼,隨后取走現(xiàn)金10700元。
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在重慶市梁平縣實施這次詐騙活動,表示認罪,辨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均表示沒有參與、不認罪。
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在重慶市梁平縣外,重慶市主城區(qū)縣實施的詐騙犯罪行為,因證據(jù)不充分,不能形成證據(jù)鎖鏈,故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相應的詐騙行為。被告人在梁平縣實施詐騙活動后,因自動投案,表示認罪,應當認定自首,對其可從輕、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多次在重慶市實施詐騙作案,共計詐騙14934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詐騙的事實
(一)2010年10月29日9時許,被告人李某甲與黃某甲、楊某(均已判刑)、小唐(另案處理)等在梁平縣屏錦鎮(zhèn)七橋廣場遇到廖某甲、廖某乙、陳某甲(均已判決),遂共謀詐騙作案。由廖某甲負責尋找作案目標,其余人具體實施詐騙行為。廖某甲在屏錦鎮(zhèn)七橋重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見到陳某乙剛取款,遂將陳某乙取錢一事告訴被告人等人,后廖某乙、黃某甲等人以認親為幌子,以及謊稱母親要住院為由,騙取陳某乙8000元,被告人分得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某乙、白某、黃某乙等人的陳述;同案犯黃某甲、李某乙、廖某丙等人的證言;銀行監(jiān)控視頻;辨認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偵查機關制作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銀行交易記錄、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龍某甲、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重慶沙坪壩區(qū)天馬路轉盤附近共謀實施詐騙。9時許,被告人等人發(fā)現(xiàn)被害人龍某乙時,與被害人龍某乙攀家門認親為幌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幫龍某乙辦理銀行內(nèi)部優(yōu)惠福利為由,騙取了龍某乙現(xiàn)金2000余元和銀行存折及密碼,隨后取走了存折內(nèi)現(xiàn)金9000余元,被告人參與均分上述贓款。
證實上述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實,有以下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龍某乙的陳述證實,2010年12月25日早上9時許,他在郵政所取錢后,行至天馬路轉盤遇到一個40多歲中年男性,以問路為由與他搭話,同時又自稱農(nóng)業(yè)銀行業(yè)務主任叫龍某丙的中年男子也與他搭話,稱存一萬元每月有500元的利息。之后,兩人把他騙至興宇花園門口,介紹了一個50余歲自稱郵政儲蓄所主任的男子。他把身上2000元交給這兩個人后,他又坐車回家將自己的存折拿來交給對方后離去(并將存折密碼告訴了對方)。13點左右發(fā)現(xiàn)被騙,存折中已經(jīng)轉走9000多元錢。共被騙11000余元,被告人參與均分上述贓款。
2、證人證言
(1)證人龍某甲的證言證實,他、李某乙、黃某甲、李某甲,由李某丙開廖某丙的車去沙坪壩天星橋附近做業(yè)務,這次廖某丙沒去,但分了錢。他們騙一個老頭身上取的2000元,還讓老頭回家拿了一張郵政銀行的存折,并騙取了密碼,李某甲去取的錢,總共騙了11000余元,當時按六股帳分的,每人分了1000多元。那個老頭大概60、70歲,高1.60米,戴一頂咖啡色的帽子。
( 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0年12月25日,他、龍某丁、黃某甲、李某甲、李某丙在沙坪壩區(qū)天馬路轉盤附近騙了一個人的現(xiàn)金和存折及密碼,一共有10000多元。
3、書證
(1)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及銀行交易明細。經(jīng)巴南區(qū)郵政工作人員銀行查詢,帳戶(龍某乙)在2010年12月25日取款9000元。
(2)指認現(xiàn)場筆錄證實,2011年3月7日16時30分許,龍某甲指出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天星橋轉盤天橋就是2010年12月25日實施詐騙活動,騙取現(xiàn)金11000多元的作案現(xiàn)場。附指認照片2張。
(3)(2011)巴刑初字第87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0年12月25日9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等人在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天馬路轉盤附近騙取被害人龍某乙11000元。
(4)辨認筆錄。龍某甲經(jīng)過辨認指出該組照片中編號為7號的男子就是該詐騙團伙于2010年12月25日上午,在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天星橋轉盤郵政儲蓄銀行附近受騙的受害人。經(jīng)核實,編號為7號的男子名叫龍某乙。
(三)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龍某甲、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重慶市巴南區(qū)李家沱百年廣場,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共謀實施詐騙。10時許,被告人等人發(fā)現(xiàn)被害人江某時,以幫被害人江某辦理補貼為由,騙取了江某的中國銀行存折和密碼,隨后取走現(xiàn)金49990元,被告人參與均分上述贓款。
證實上述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實,有以下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江某的陳述證實,2010年12月31日10時左右,他在巴南區(qū)李家沱中國銀行取完錢出來,有一個大概60歲,1米6多一點的男子上來問路,介紹自己是巴南二圣鎮(zhèn)政府的負責人,然后又跟旁邊一個男子問路,問完路就走了。旁邊的男子,大概50歲,1米65左右,穿黑色羽絨服,跟他說是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工作人員,叫他把存折拿去蓋個章,每個月能領248元糧油補貼。之后,這個人把存折看了下,又給另一個人打電話,拜托那個人幫辦一個。那個人說今天休息,但正好在301車站那邊辦事,他和自稱是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的這名男子就一起走到301車站去找那個自稱是中國銀行的男子,也是50歲左右,中等身材,上穿灰色西裝,那人拿了他的存折,說馬上到中國銀行幫他辦,讓兩個人在車站等著。中國銀行的那個男子問了他的密碼就拿著存折走了,大概等了10分鐘,拿存折的那個人就給農(nóng)業(yè)銀行的人打電話,叫他去中國銀行那里拿存折,他就趕到中國銀行拿存折,沒有找到人。他發(fā)現(xiàn)被騙后去中國銀行凍結賬戶,發(fā)現(xiàn)存折里的49990元存款已經(jīng)被取走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丙的證言證實,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李某乙的父親在重慶醫(yī)科大學附一院住院,要錢治病,李某乙和黃某甲決定和他一起詐騙,他、李某甲、龍某甲、廖某丙也同意。2010年12月31日5時許,他在四川省大足縣縣城北大街縣車站等廖某丙開車來。廖某丙開的是那輛比亞迪小車,車上有他、廖某丙、龍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在醫(yī)院照顧他父親,沒在車上。當天早上8、9點鐘,他們到了附一院,讓廖某丙照顧李某乙父親,說好廖某丙占一股帳,沒成功要攤一股費用。李某乙上車后到巴南區(qū)李家沱那邊去騙。他開著廖某丙的車,到了李家沱轉盤廣場公路邊,時間快上午10點多。下車之前他們把之前買的價值100多元的工作手機帶在身上,這部手機是他們平時作案時用的,廖某丙在手機上存有東、南、西、北、中,分別代表他們的號碼。吃了早飯過了一會,黃某甲和李某乙都打電話叫他把車開到交巡警平臺下面的車站接他們,車開到那先接的李某乙,在四公里的路口接的黃某甲,在南坪四公里接的李某甲和龍某甲。在車上李某甲說這張存折只取了49990元,還有幾萬沒取到,然后他把車開到附一院住院部停車場,李某甲就把這次詐騙的錢拿出來分錢,加上廖某丙的那一份他們6人每人可分8000元,李某甲給他們的現(xiàn)金是5000元,另外3000多元是借給李某乙父親治病。錢是李某甲和黃某甲一個一個遞給他們的。分了錢之后他們一起回四川省大竹縣。
(2)證人李某乙、黃某甲、廖某丙、龍某甲的證言證實,2010年12月31日10時許,廖某丙、黃某甲、龍某丁、李某甲和李某丙他們在巴南區(qū)李家沱中國銀行詐騙了一個60、70歲的老頭。廖某丙在袁家崗重慶市醫(yī)科大學附一院照看李某乙父親,這次沒去,分了錢的。在李家沱騙了49000多元,除去油費、過路費、飯錢等費用,然后平分六份,每人分8200元左右。
3、書證
(1)查詢存款通知書及江某賬戶交易明細查詢。經(jīng)中國銀行巴南支行查詢,江某賬戶于2010年12月31日取現(xiàn)金49990元。
(2)指認現(xiàn)場筆錄
2011年2月1日15時45分許,李某乙指出2010年12月31日在重慶市巴南區(qū)李家沱百年廣場中國銀行李家沱營業(yè)部伙同李某甲、黃某甲、龍某丁實施詐騙的作案現(xiàn)場。附指認照片2張。
2011年3月8日15時06分許,龍某甲指出2010年12月31日在重慶市巴南區(qū)李家沱中國銀行馬王坪分理處伙同李某乙、李某甲、黃某甲等人實施詐騙活動后,取走現(xiàn)金49990元的作案現(xiàn)場。附指認照片1張。
(3)(2011)巴刑初字第87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0年12月31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等人在重慶市巴南區(qū)李家沱百年廣場騙取被害人江某人民幣49990元。
4、視聽資料
中國銀行巴南區(qū)馬王坪分理處2號柜臺監(jiān)控視屏:2010年12月31日11時6分19秒左右,一男子拿著黃色的中國銀行存折在此取錢。2011年2月1日經(jīng)李某乙、黃某甲辨認,該男子即為李某甲。
(四)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龍某甲、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重慶市渝北區(qū)區(qū)政府附近,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共謀實施詐騙。10時許,被告人等人當發(fā)現(xiàn)被害人白某時,以幫被害人白某辦理銀行內(nèi)部生活補貼為由,從白某手中騙取了白某及其妻子冶某的工資卡和密碼,隨后取走卡內(nèi)現(xiàn)金43700元,被告人參與均分上述贓款。
證實上述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實,有以下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白某的陳述證實,2011年1月1日9時許,他在渝北區(qū)政府旁邊的建設銀行取了700元準備交電費,從銀行出來后碰見兩個男子,其中有個胖子自稱是農(nóng)行的副行長,說農(nóng)業(yè)銀行有個生活補貼指標,每月280元,只針對銀行人員的親戚。那個胖子指著跟著他一起的男子說是建設銀行的會計,可以幫他辦理。之后,那個胖子說現(xiàn)在就可以辦,他把工資卡和他老伴的工資卡交給那個胖子,胖子又問他密碼,他說了,那個胖子接著就對他說買點水果,他就去買,這時候,那個胖子去取錢,另一個男子在等他。不一會兒,那個胖子給他打電話,問他買好沒有,他說買好了,他就去之前的地方等,發(fā)現(xiàn)那兩個男的不見了,打電話打不通。他去渝北區(qū)政府那里的建設銀行叫工作人員幫查一下,發(fā)現(xiàn)他的錢被那兩個男子取走了。他總共被那兩個男的騙了43700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龍某甲的證言證實,2011年1月10日左右,他、李某乙、李某甲、黃某甲、李某丙等5人一起坐廖某丙的車去渝北區(qū)政府附近詐騙。這次廖某丙沒有去,但要算廖某丙一股帳,他們帶上工作手機分別去銀行尋找目標,他去的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10點鐘左右黃某甲給他打電話,讓他到區(qū)政府對面拿建設銀行的存折,他慢了一步,黃某甲已經(jīng)先到拿到存折本了。李某乙繼續(xù)跟老頭說,黃某甲和李某甲去取錢,說了一會兒老頭就去買水果,他就跟著老頭直到接到李某乙叫撤的電話。他回到區(qū)政府大門右側公路上,坐上李某丙開的車,車上還有李某乙,在南津公園接到李某甲和黃某甲。黃某甲說今天搞到兩個存折本,一共取了43000多元了,除去500多元的費用,六個人分7000多元。騙錢的方法是和以前一樣。
(2)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1年1月10日左右,龍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黃某甲、李某丙在重慶市渝北區(qū)區(qū)政府附近,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幫別人辦理銀行內(nèi)部生活補貼為由騙別人的工資卡和密碼,取走43700元的事實。
3、書證
(1)建設銀行取款憑條。2011年1月11日,白某賬戶取24900元,冶某賬戶取18880元。
(2)指認現(xiàn)場筆錄
2011年3月9日14時05分許,龍某甲指出2011年1月11日在重慶市渝北區(qū)監(jiān)察局門口伙同李某乙、黃某甲等人實施詐騙活動,騙取現(xiàn)金43700多元的作案現(xiàn)場。
(3)(2011)巴刑初字第87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1年1月11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和黃某甲將被害人及其妻子冶某的工資卡及密碼騙取后取款43700元。
(4)辨認筆錄 2011年3月14日17時30分許,龍某甲經(jīng)過仔細辨認指出該組照片中編號為9號的男子就是2011年1月11日上午在重慶市渝北區(qū)區(qū)政府旁邊中國建設銀行附近的受害人。經(jīng)核實,編號為9號的男子名叫白某。附辨認照片12張。
(五)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龍某甲、廖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重慶市江北區(qū)觀音橋步行街附近,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共謀實施詐騙,10時許,被告人等人發(fā)現(xiàn)被害人黃某乙時,以攀家門認親為幌子,以幫黃某乙辦理補貼為由,騙取了黃某乙的重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折和密碼,隨后取走現(xiàn)金20800元,被告人參與均分上述贓款。
證實上述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實,有以下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黃某乙的陳述證實,2011年1月15日上午10點,他去觀音橋步行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錢,走出銀行,有一個男子找他搭訕,自稱是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的人,可以給60歲以上的老人發(fā)放275元的補助,但是只有50個名額,可以去幫申請,但是不知道還有沒有名額。他相信了該男子的話,跟著走到陽光城下面,這個男子打電話去叫了另外一名男子來,該男子自稱是銀行的科級干部,叫他把存折拿出來看,該男子就把他的存折拿走說是去幫他申請名額,然后再也沒有回來了。他返回觀音橋步行街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門口,發(fā)現(xiàn)找他搭訕的男子已經(jīng)走了。他才發(fā)現(xiàn)被騙了20800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1年1月14日左右的晚上,李某丙給他打電話,問他第二天去不去重慶,他說要去,把廖某丙帶上。1月15日早上5點多鐘,他、黃某甲、李某甲、廖某丙、龍某甲等5人從大竹出發(fā),當天李某丙沒去,李某丙兒子過生日。廖某丙開的車,到重慶市大概是早上八時許,他們說今天去觀音橋,他有點怕,以前在觀音橋“遭的”,他們幾個勸說,時間都過了幾年了,讓他在旁邊耍,去問下路。他們來到觀音橋把車停在洋河一路。銀行開門后他們就分別找目標,他看見廖某丙在郵局那里盯,黃某甲在重慶農(nóng)村信用社盯。過了一會兒黃某甲給他打電話說就是那個老頭。他看見黃某甲在信用社外面跟著一個穿黃色軍裝大衣的60多歲的老頭,他跟上去和那個老頭搭話,問交警隊在哪里,還問了這個老頭姓什么,這時龍某甲跟上來說跟老頭一個姓,他就離開回到停車那里等。過了大約一個小時,廖某丙和黃某甲陸續(xù)回來,他們就開車去黃泥磅接到龍某甲和李某甲,上車后龍某甲說取了21000元,讓廖某丙看,確認是這么多。在高速路加油時,龍某甲就對廖某丙說去也沒做什么就少分點。回到大竹吃飯時他先把廖某丙的錢分了,另外給了過路費和油費,廖某丙先走了。四個人就在茶館打麻將,李某丙來了就請他們?nèi)コ脏l(xiāng)村基,在那里他們每人分了大約3500元。
(2)證人廖某丙、龍某甲的證言證實,2011年1月15日左右。這次他、黃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5人坐廖某丙的車,在重慶市江北區(qū)觀音橋步行街的重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他們發(fā)現(xiàn)了一個老頭,他們騙了老頭21000元。然后他們在車上每人分了3000多元。李某丙那份是到了大竹后吃飯時過來領的。
3、書證
(1)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及個人業(yè)務取款憑條。證實黃某乙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賬戶在2011年1月15日取款20800元。
(2)指認現(xiàn)場筆錄
2011年2月22日10時50分許,李某乙指出在觀音橋步行街伙同李某甲、廖某丙、龍某甲、黃某甲等人騙取21000元的作案現(xiàn)場。附指認照片4張。
2011年3月14日11時許,龍某甲指出2011年1月15日在重慶市江北區(qū)重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江北支行觀音橋分理處伙同李某乙、李某甲、黃某甲等人實施詐騙活動,用騙取的存折取走現(xiàn)金21000多元的作案現(xiàn)場。附指認照片3張。
2011年3月14日19時19分許,龍某甲在指出2011年1月15日在重慶市江北區(qū)觀音橋伙同李某乙、李某甲、黃某甲等人實施詐騙活動,騙取存折和密碼的作案現(xiàn)場。附指認照片2張。
(3)(2011)巴刑初字第87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1年1月15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等人在重慶市江北區(qū)觀音橋步行街附近騙取被害人黃某乙人民幣20800元。
(六)2011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廖某丙、龍某甲、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楊家坪步行街附近共謀實施詐騙,11時許,被告人等人當發(fā)現(xiàn)被害人羅某時,以攀家門認親為幌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幫羅某辦理優(yōu)惠福利為由,騙取了羅某的4000元現(xiàn)金和銀行存折和密碼,并取走存折內(nèi)現(xiàn)金1150元,被告人參與均分上述贓款。
證實上述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實,有以下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羅某的陳述證實,2011年1月22日11時許,他在楊家坪步行街中國郵政銀行取了4000元準備回家。當他走到楊家坪步行街新華書店門口的時候,一個大概30多歲的男子問他工學院怎么走,他給指了方向后,問路的人問他姓什么,他說姓羅,接著那個男的又問另外一個40多歲的男子,他指的方向是否正確,得到肯定答復后,剛才問路的那名男子問后面的男子姓什么,那個40多歲的男的說姓羅,問路的那個男的就說后面的這個人和他一個姓,于是后面那個男子和他說大家是家門,都姓羅,問了他的名字,說按輩分他還是叔叔,接著他們就開始攀談……告訴他能幫他的工資卡升個級,他的工資就能每個月增加300元。接著這個人就給郵政儲蓄的科長打電話,他看見一個30多歲的男子過來,看了他的存折,說存折上必須有5000元才行,于是他把剛取得4000元和存折上面的1000多元交給這個人幫他升級。他當時想跟著一路去,那個科長說他站在旁邊不好,喊他在九九商場樓下等,后來說是我家門那個男的喊他到郵局去確認,于是他一人回到郵局才發(fā)現(xiàn)被騙。損失了5150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丙的證言證實,2011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也就是李某乙、廖某丙、黃某甲被捉的前幾天,李某乙、黃某甲又約他去重慶楊家坪搞詐騙,他說明天要去幫別人收錢,就不去了,但占一股帳,他跟黃某甲、李某乙、龍某甲都說了。第二天早上6點多,龍某甲、李某乙、黃某甲、李某甲、廖某丙開著車到重慶,到了第二天中午13點時,他和他老表張三準備到廟壩幫張三收他修公路的錢。在高速路口,他打電話問李某乙在哪,李某乙說剛回來也在高速路口。因為比較近,他們在路口遇見,他問李某乙在哪做的,李某乙說在楊家坪做的,李某乙拿了500、600元給他,李某乙說要下班了,只做到這么多。
(2)證人李某乙、廖某丙、龍某甲的證言證實,2011年1月20日左右,李某乙、龍某甲、黃某甲、李某甲在四川大竹北大街等廖某丙開車接他們。他們到重慶是早上8點左右,黃某甲和龍某甲說是去楊家坪。龍某甲給廖某丙指路,他們把車停在楊家坪國美地下停車庫。他們到步行街就分開尋找目標,李某甲看到一名老頭從中國郵政儲蓄所取了幾千元錢出來,李某丙就去跟老頭攀親戚。李某甲說騙了5000元左右,他們平分的,每人分了600元,剩下的付了路費、油費以及吃飯的費用。
3、書證
(1)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及取款憑證。證實羅某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在2011年1月22日取款1150元。
(2)指認現(xiàn)場筆錄
2011年2月22日12時20分許,李某乙指出2011年1月份的一天在楊家坪步行街中國郵政儲蓄所外伙同李某甲、廖某丙、龍某甲、黃某甲、李某丙等人詐騙一老頭5000余元的作案現(xiàn)場。附指認照片4張。
2011年3月8日16時07分許,龍某甲指出2011年1月22日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楊家坪步行街伙同李某乙、李某甲、黃某甲等人實施詐騙活動,騙取5100多元的作案現(xiàn)場。附指認照片2張。
(3)(2011)巴刑初字第87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1年1月22日11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等人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楊家坪步行街附近騙取被害人羅某5300元。
(七)2011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黃某甲、李某乙、龍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重慶市渝中區(qū)學田灣人民大禮堂附近,冒充銀行工作人員,共謀實施詐騙,10時許,被告人等人發(fā)現(xiàn)被害人葉某乙時,以認親為幌子,以幫被害人葉某乙辦理銀行內(nèi)部福利為由,騙取了葉某乙的銀行存折和密碼,隨后取走現(xiàn)金10700元,被告人參與均分上述贓款。
證實上述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實,有以下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葉某乙的陳述證實,2011年1月25日11時許,她路過大禮堂北門時,一個中年男人以問路的方式與她搭訕,她告訴這個人姓葉。這時又有一個中年男子以同姓葉的方式與她套近乎。隨后,他和第二個男子向大禮堂左側一黃桷樹走去,在途中,他們打電話叫另一中年男子,第一個男子在他們到黃桷樹之前就離開了。到了黃桷樹下,第二個男子說銀行有親戚,可以幫她在銀行辦理每月200元左右的茶水補助。隨后,她把身上的農(nóng)業(yè)銀行、重慶銀行、工商銀行的3張存折拿給第二個男子,并把密碼告訴了他們,第三個男子說去幫她去辦銀行內(nèi)部卡離開。之后,第二個男子打電話并邀請她去吃飯,她提出要買水果感謝第二個幫忙的人。然后,他到大禮堂附近的好又多超市買水果,到了超市,想起可能受騙了。她立即回到大禮堂左側黃桷樹下,發(fā)現(xiàn)那個男子已經(jīng)不見了,就馬上到銀行去掛失,發(fā)現(xiàn)重慶銀行卡上的7000多元被取走。工商銀行卡沒有損失。他被騙有三張銀行存折,分別是工商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重慶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存折被取3100元,在上清寺被取的。重慶銀行存折被取7600元,在臨江門重慶銀行總行被取的,分兩次取走的,一次5800元,一次1800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1年1月25日6時許,由廖某丙開的車,黃某甲、龍某甲、他、李某甲一起在四川省大竹縣城他繼兒廖某丙租住的樓下街口上的車,李某丙因為有事沒有來,但要占一股帳。黃某甲和龍某甲提議到重慶市渝中區(qū)重慶市人民廣場附近去騙錢,他們同意。然后,廖某丙把車直接開到重慶人民廣場附近停起,他、黃某甲、龍某甲、李某甲下車后,龍某甲把手機發(fā)給他們,就在附近的一個中國工商銀行尋找目標。龍某甲先進的工商銀行,他沒有進去,龍某甲看見里面有一個可以騙的目標后,就喊李某甲和廖某丙進入工商銀行里面去觀看,過了一會,龍某甲先出來了,接著他看見工商銀行出來一名60、70歲,1米6左右身高,短發(fā)、中等身形的老年婦女朝他們走過來。龍某甲就指著那個老太婆說這個可能比較好騙,于是他就跟了上去,在大禮堂旁邊的一個支路口,他走上前去就問那個老太婆,郵政儲蓄所的路怎么走,他家小孩十多天沒有回家了,上面有網(wǎng)吧,可能在那里上網(wǎng)。老太婆指了郵政儲蓄的方向。他對老太婆表示感謝,他又得知她姓葉。趁那個老太婆不注意,他就跟黃某甲打電話,說了這個老太婆姓葉并叫黃某甲過來,接著黃某甲胸口掛了一個銀行工作的牌子過來,他又假裝問黃某甲郵政儲蓄所方向怎么走,黃某甲跟他指了路,他走了。他在不遠處看見李某甲、黃某甲和那個老太婆搭話,剩下的事就由黃某甲和李某甲去做,他就沒有管。過了半個小時,黃某甲跟他打電話叫他到渝中區(qū)上清寺轉盤處等,他走路上去等了一會,在轉盤處坐上了廖某丙開的車,車上有黃某甲、李某甲、廖某丙,他們就往渝北區(qū)人和方向開,龍某甲后來才上車。在車上,他又問這次做業(yè)務共搞到多少錢和這次業(yè)務是怎么做的,黃某甲說,還是以前用過的方式,冒充銀行的工作人員,說銀行內(nèi)部職工有一個福利,叫茶水費,只要把對方的銀行存折拿去蓋個章,就可以領到200元左右的補貼為名,騙到銀行存折和密碼,然后再去取錢。他又問這次騙得多少錢,李某甲說搞了三個存折,一個存折里取了7000多元,另一個取了3000多元,還有一個存折沒有取到錢。他有點生氣,認為又在中間吃錢,黃某甲就幫著李某甲說。他在車上和李某甲吵得還比較兇,車開到江北區(qū)一個加油站他們?nèi)ゼ佑驼緯r就被公安機關抓獲了。這兩次都是李某甲和龍某甲去取得錢,究竟騙了好多錢,他不清楚。他是專門負責問路的,黃某甲、龍某甲、李某丙、李某甲可以裝銀行的工作人員,李某甲專門負責到銀行取錢。
(2)證人黃某甲、廖某丙、龍某甲的證言證實,2011年1月25日6時許,由廖某丙開車,黃某甲、龍某甲、李某乙、李某甲一起在四川省大竹縣縣城李某乙樓下上的車,李某丙因為有事就沒有來,但他們說好李某丙要占一股帳。早上8時許,他們到重慶市渝中區(qū)重慶市大禮堂,廖某丙把車開到一個地方停起,龍某丁把做業(yè)務用的手機發(fā)給他們。他們在附近的一個中國工商銀行尋找目標,龍某甲先進的工商銀行看見里面有一個可以騙的目標后,喊李某甲和廖某丙進入工商銀行里面去觀看,過了一會,龍某甲先出來了,一名60、70歲,1米6左右,短發(fā),中等身形的老年婦女出來,廖某丙跟在后面指著那個老太婆,黃某甲趕忙走上前去,在大禮堂旁邊的一個支路口,黃某甲走上前去問那個老太婆,他們把那老太婆的工商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的存折和密碼騙到手,但李某甲在附近的工商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跑了幾趟,由于密碼不對,沒有取到錢,龍某甲就來跟李某甲重新說密碼,李某甲喊他一起到農(nóng)業(yè)銀行上清寺支行去取錢,共取了3150多元,取的錢放在李某甲處。龍某甲到重慶銀行去取錢,在渝中區(qū)上清寺轉盤,廖某丙開著車接的他們,他們就往江北方向開,在車上,李某甲說:共搞了三個存折,一個存折里取了7000多元,另一個取了3000多元,還有一個存折沒有取到錢。李某乙有點生氣了,認為李某甲和他們又在中間吃錢,李某乙和李某甲吵得還比較兇。車開到江北區(qū)一個加油站去加油站時,龍某甲下車去打電話時,在車上就被公安機關抓獲了。他們所說的做業(yè)務就是到外面去詐騙他人的銀行存折和密碼,取錢。
3、書證
(1)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及銀行取款憑證。證實葉某乙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在2011年1月25日11時14分取款3150元,戴蜀齊重慶銀行賬戶于2011年1月25日分兩次分別取款5800元、1800元。
(2)指認現(xiàn)場筆錄
2011年2月15日11時30分許,李某乙指出2011年1月25日上午在渝中區(qū)重慶人民廣場人民賓館路口伙同李某甲、黃某甲等人以認親為幌子,謊稱給被害人辦理銀行內(nèi)部福利為手段詐騙別人錢財?shù)淖靼脯F(xiàn)場。附指認照片2張。
2011年3月14日12時40分許,龍某甲指出2011年1月25日重慶市渝中區(qū)大溪溝重慶銀行大溪溝支行,伙同李某乙、李某甲、黃某甲、廖某丙等人實施詐騙活動,騙取受害人存折、密碼后取款的作案現(xiàn)場。附指認照片3張。
2011年3月14日12時17分許,龍某甲指出2011年1月25日在重慶市渝中區(qū)學田灣人民廣場,伙同李某乙、李某丙、黃某甲等人實施詐騙活動的作案現(xiàn)場。附指認照片2張。
(3)(2011)巴刑初字第87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1年1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等人在重慶市渝中區(qū)學田灣人民大禮堂附近騙取被害人葉某乙10700元,被告人李某甲直接實施取款行為。
(4)辨認筆錄
2011年1月39日19時05分許,廖某丙經(jīng)過仔細辨認指出該組照片中編號為3號的女子就是該詐騙團伙于2011年1月25日上午,在中國工商銀行渝中區(qū)支行人民路分理處將其鎖定為詐騙目標,并在重慶市人民廣場支路口與其搭訕,取走卡上現(xiàn)金10700元錢的受害人。經(jīng)核實,編號為3號的女子名叫葉某乙。附辨認照片10張。
2011年1月25日22時30分許,黃某甲對照片進行了仔細辨認后指出,編號3號、8號、15號的人就是2011年1月25日共同在重慶市人民廣場詐騙一名老太婆的李某乙、李某甲、廖某丙。附辨認照片16張。
2011年1月30日17時29分,葉某甲經(jīng)過仔細辨認指出該組照片中編號為8號的男子就是在重慶市人民廣場支路口與其搭訕問路的男子;锿蓑_取葉的銀行存折和密碼,并取走存折上的現(xiàn)金共計10700元。8號男子名叫李某甲。附辨認照片1 2張。
4、視聽資料
2011年1月25日10時12分許,李某甲出現(xiàn)在中國工商銀行重慶人民路分理處內(nèi)、10時25分其從分理處內(nèi)出來到達該分理處大門口。證實李某甲當日在重慶人民路附近出現(xiàn)。
2011年1月25日11時11分,李某甲與黃某甲出現(xiàn)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上清寺分理處內(nèi),11時11分53秒左右至13分57秒左右,其與黃某甲在該分理處柜臺辦理取款業(yè)務。
二、被告人的其他情況
被告人因犯詐騙罪于2008年5月5日被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7日刑滿釋放。被告人于2013年12月26日到四川省大竹縣公安局竹陽北區(qū)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證實上述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實,有以下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證實本案的立案偵查、強制措施的采取符合法定程序。
(2)刑事判決書及刑滿釋放證明,證實李某甲因犯詐騙罪于2008年5月5日被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2010年9月7日刑滿釋放。
(3)戶籍信息證實,李某甲的身份等基本情況。
(4)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從黃某甲處扣押現(xiàn)金800元、手機1部、手機卡2張。從李某乙處扣押手機1部、現(xiàn)金7070元。從廖某丙處扣押手機3部。從廖某丙處扣押現(xiàn)金1203元、手機3部、比亞迪F3轎車1輛。從龍某甲處扣押現(xiàn)金805元、皮夾1個。從李某丙處扣押現(xiàn)金1190元、皮夾1個、手機1部、鑰匙1把(黑色“現(xiàn)代”標志)。
(5)抓獲經(jīng)過證實。巴南區(qū)公安分局李家沱派出所民警于2011年1月25日11時許在渝北區(qū)機場路旁的一加油站將李某甲、廖某丙、李某乙、黃某甲抓獲。
(6)到案經(jīng)過證實。四川省大竹縣公安局竹陽北區(qū)派出所民警王明倫、黃小雷等找到李某甲的家屬,經(jīng)多次做工作,李某甲于2013年12月26日到該所投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詐騙老年人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辯稱,其在重慶市梁平縣外其他區(qū)縣未實施詐騙行為;辯護人亦提出被告人在重慶市主城區(qū)縣實施詐騙行為的證據(jù)不充分,應不認定其犯罪事實。經(jīng)查,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伙同黃某甲、李某乙、廖某丙、龍某甲、李某丙等人在重慶市大渡口區(qū)鋼化路重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附近實施詐騙的證據(jù)未形成鎖鏈,本院決定支持辯護人的觀點,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此次詐騙的事實不予以采信;經(jīng)查,被告人伙同黃某甲、李某乙、廖某丙、龍某甲、李某丙等人實施的其他犯罪事實,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經(jīng)舉證、質證,形成證據(jù)鎖鏈,本院予以采信,其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自動投案,認罪,應當認定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自動投案屬實,但拒不供認其大部分詐騙犯罪事實,缺失自首的如實供實要件,本院認為被告人自首不成立,其辯護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意見不予以采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伙同他人詐騙的對象均系老年人,量刑時酌情從重考慮。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其刑期從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甲退賠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海波
人民陪審員 陳世肅
人民陪審員 曾直芬
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陳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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