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刑初字第00117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2014-6-5)
(2014)梁法刑初字第00117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龍某,男,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梁平縣公某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4]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梁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昌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龍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7時許,被告人龍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沿202省道從梁平縣柏家鎮(zhèn)方向往紫照鄉(xiāng)方向行駛,當行駛至202省道380KM+300M路段時,因被告人龍某駕車未仔細觀察車行前方道路情況,導致車輛撞到行人譚某,造成行人譚某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和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龍某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譚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龍某叫其親屬撥打110和120電話,并將傷者送往醫(yī)院救治。
上述事實,被告人龍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龍某的戶口證明、供述與辯解;證人吳某、陳某、藍某等人的證言;道路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尸體檢驗鑒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偵查機關制作的交通事故受案登記表、公某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走訪記錄、到案經(jīng)過、事故照片、諒解書、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jù)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王海波
二O一四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陳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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