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18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7-30)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宋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寶山區(qū)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邵雷明。
上訴人陳宋臣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14)寶行初字第1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陳宋臣于2014年1月28日以郵寄方式向上海市寶山區(qū)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寶山規(guī)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寶山規(guī)土局公開:“一、殷高西路XXX號大院內于2013年6月違法無證建房,現在要求寶山規(guī)土局依法書面答復該三層樓房是否審核、批準施工過?二、新二路XXX號XXX層、26000平方米的高境鎮(zhèn)司法行政辦公大樓施工前未公示過,F在要求依法公示。三、高境一村物業(yè)管理處前一個小院,原用來堆放維修材料和車輛,庫房里還有機械設備和各種維修工具,但鎮(zhèn)政府和高境一村居委會強行將小院和庫房拆除,無證建造二層300平方米小樓。對于該小樓是否違建,應依法予以公開答復。四、河曲路XXX號是鎮(zhèn)商業(yè)管理辦公室,該辦公場所與馬路原來有8米通道,現通道被安裝電動門,上街沿近200平方米空場成了官員私人停車場。寶山規(guī)土局應依法予以答復。五、同洲模范中學(嶺南路XXX弄XXX號)擅自將1500平方米公共通道用鐵柵欄占為己用。寶山規(guī)土局應依法回答,該公共通道是否屬于同洲模范中學。六、國權北路XXX號加油站旁違法建造800平方米飯店,寶山規(guī)土局書面答復是違法建筑,卻未向區(qū)政府、法院申請強制拆除,要求寶山規(guī)土局依法給予公開回復。七、新二路999弄四季綠城小區(qū)旁,上街沿綠地內有公司違法建造小樓,不知施工銘牌是否得到寶山規(guī)土局批準,請公開答復。八、月羅路269弄(沈巷村)內40號、41號、42號三幢別墅,每幢均為300平方米左右的三層樓,是無證違法建筑,要求寶山規(guī)土局依法公開答復。”寶山規(guī)土局審查后,認為陳宋臣申請內容不明確,故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編號為信公補告2014-03號《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告知陳宋臣:寶山規(guī)土局于2014年1月28日收到陳宋臣的信息公開申請。經核查,陳宋臣的申請內容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請陳宋臣在2014年2月27日前補正信息,明確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包括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嗣后,陳宋臣未補正相關申請內容。陳宋臣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被訴補正申請告知。
原審另查明,被訴告知書作出的日期應當是2014年2月19日,但寶山規(guī)土局將落款日期書寫為“2014年1月19日”。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寶山規(guī)土局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寶山規(guī)土局收到陳宋臣的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答復陳宋臣,其行政程序合法。根據《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申請書應載明明確的政府信息內容,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從陳宋臣申請的內容看,其雖對要求獲取的信息進行了描述,但描述內容系對申請中所提建筑是否違法建筑,有無經過批準的詢問,或是對違法建筑的投訴舉報,更符合信訪咨詢的性質。這些描述未說明所需信息的性質和載體,不能使寶山規(guī)土局明確陳宋臣申請指向的具體信息,故寶山規(guī)土局根據《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guī)定,作出被訴補正申請告知,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需要指出的是,寶山規(guī)土局將落款日期寫成“2014年1月19日”,存在筆誤,應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重視。綜上,陳宋臣的訴稱意見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審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八)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陳宋臣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陳宋臣不服,上訴至本院。
上訴人陳宋臣上訴稱:上訴人申請的政府信息非常明確,無需補正,被上訴人要求補正,屬于行政不作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違法法定程序,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寶山規(guī)土局具有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處理、答復的職權。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的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通知上訴人予以補正,其執(zhí)法程序合法。根據上訴人在本次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的描述,其并未說明所需政府信息的性質和載體,不能使被上訴人明確其申請指向的具體信息,故被上訴人根據《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guī)定,作出被訴補正申請告知,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陳宋臣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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