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賠終字第1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3-14)
(2014)滬一中行賠終字第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華。
委托代理人A(系上訴人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
委托代理人B,該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徐華因行政賠償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13)閔行賠初字第2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jìn)行了審理。
本案二審審理中,上訴人徐華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書,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rèn)為,上訴人自愿申請撤回上訴,于法不悖,應(yīng)予準(zhǔn)許。據(jù)此,依法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徐華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欣
審 判 員 李思國
代理審判員 王琳娜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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