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17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4-2-24)
(2014)黃浦行初字第17號
原告張麒麟。
委托代理人張雄偉。
委托代理人張萍。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段異穎,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員。
原告張麒麟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證據(jù)及依據(jù)。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麒麟的委托代理人張雄偉、張萍,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段異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市房管局于2013年11月27 日作出登記編號為201300000004859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依據(j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原告張麒麟要求獲取的被告同意上海市虹口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虹口區(qū)房管局)拆許延字(2013)第11號房屋拆遷期延長許可的批復信息材料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被告予以提供。
原告張麒麟訴稱:被告提供給原告的政府信息與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不相符,原告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登記編號為201300000004859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被告市房管局辯稱:因被告工作人員在調(diào)取信息時的工作差錯,造成被告提供給原告的政府信息與原告申請獲取的信息不相符,F(xiàn)被告已經(jīng)撤銷了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并重新向原告提供了其要求獲取的信息。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張麒麟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告市房管局申請獲取被告同意虹口區(qū)房管局拆許延字(2013)第11號房屋拆遷期延長許可的批復信息。被告于同月28日受理后,于11月12日延長了答復期限,并于同月27日作出登記編號為201300000004859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告知原告其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向原告提供了滬房管拆批[2013]18080號《關于同意延長車站西路308號地塊擴大用地房屋拆遷期限的批復》。原告收悉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查明:原告申請公開的虹口區(qū)房管局拆許延字(2013)第11號房屋拆遷期延長許可通知的批復系被告就本市北寶興路105號地塊(帶拆地塊)拆遷項目作出,被告公開的滬房管拆批[2013]18080號批復與上述地塊無關。
被告在訴訟中即2014年1月14日撤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并重新作出答復。經(jīng)本院向原告釋明后,原告表示繼續(xù)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拆許延字(2013)第11號房屋拆遷期延長許可通知,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收件回執(zhí)、延期答復告知書、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滬房管拆批[2013]18080號《關于同意延長車站西路308號地塊擴大用地房屋拆遷期限的批復》、撤銷答復告知書、被告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jù)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市房管局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被告雖認定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屬于其公開范圍,但所提供的信息與原告申請獲取的信息不相符,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認定事實錯誤。被告在訴訟中撤銷被訴答復并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因原告不撤訴,故本院依法確認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登記編號為201300000004859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金銘
審 判 員 白靜雯
人民陪審員 劉美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