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90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4-1-6)
(2013)黃浦行初字第390號
原告訴訟代表人顧桐英,女,漢族,住所地本市。
原告訴訟代表人顧桐根,男,漢族,住所地本市。
原告徐宗英,女,漢族,住所地本市。
原告顧桐芳,女,漢族,住所地本市。
原告朱某某(兼李某某、李某甲法定代理人)。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甲。
原告蘇慧瑾,女,漢族,住所地本市。
原告徐宗英、顧桐英、蘇慧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賴國豪,上海市捷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上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朱炯,女,上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金纓,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馮經(jīng)明,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qū)土地儲備中心,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孟海明,上海市黃浦區(qū)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上述兩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瞿烈輝,男,上海市南動拆遷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上述兩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鄭尉文,男,上海市南動拆遷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徐宗英、顧桐根、顧桐芳、顧桐英、朱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蘇慧瑾不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遷裁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徐宗英、顧桐根、顧桐芳、顧桐英、朱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蘇慧瑾以本案無繼續(xù)訴訟的必要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rèn)為,當(dāng)事人有權(quán)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經(jīng)審查,原告徐宗英、顧桐根、顧桐芳、顧桐英、朱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蘇慧瑾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不悖,可予準(zhǔn)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徐宗英、顧桐根、顧桐芳、顧桐英、朱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蘇慧瑾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徐宗英、顧桐根、顧桐芳、顧桐英、朱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蘇慧瑾共同負擔(dān)。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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