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60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2-12)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6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德夫。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德躍。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英。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扣紅。
上述四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zhí)锢凇?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虹口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原審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穎。
上訴人張德夫、張德躍、張扣紅、張英因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9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以其已與拆遷人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達成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德夫、張德躍、張扣紅、張英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張德夫、張德躍、張扣紅、張英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張德夫、張德躍、張扣紅、張英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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