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8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1-16)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巢偉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審計局。
法定代表人田春華,局長。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審計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B,上海市審計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巢偉成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7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巢偉成,被上訴人上海市審計局(以下簡稱:市審計局)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2月7日,巢偉成通過郵寄信函的方式向市審計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獲取“某公司關于建設某路拓寬工程項目費用的財政預算、財政撥款、預支經費中用于拆遷財政撥款和補償安置費用的審計報告”的信息。同年2月21日,市審計局向巢偉成發(fā)出《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告知巢偉成申請不明確,需要補正。巢偉成收到該告知書后,其補正為:“某公司關于建設某路拓寬工程項目費用的財政預算、財政撥款、預支經費中用于拆遷財政撥款和補償安置費用的審計報告。特征描述為:時間:1996年到1997年底,地塊號:普陀區(qū)同大昌地塊(南塊)、同大昌地塊(北塊)。房屋拆遷許可證號:拆許字(96)第32號,滬建計(96)第0323號文《關于同意先期開展某路道路拓寬工程前期準備工作的批復》!督ㄔO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編號:滬普地(96)20號],《建設用地批準書》[1996]普字第33號、[1996]普字第34號[同大昌地塊(南塊)][同大昌地塊(北塊)]。此工程動遷涉及單位197家,拆除建筑46139平方米,動遷居民2551戶,拆除建筑59258平方米。”市審計局于同年3月26日收到巢偉成的上述補正申請。市審計局經查詢,發(fā)現(xiàn)巢偉成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存在,遂于2013年3月29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作出編號為SHSJSH-2013017《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下簡稱:被訴信息公開答復),告知不存在巢偉成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巢偉成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市審計局作出的被訴信息公開答復。巢偉成仍不服,以其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在市審計局處客觀存在為由,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撤銷市審計局所作的被訴信息公開答復,并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原審認為,市審計局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本案中,市審計局對巢偉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補正后,進行了審查,并選取多個關鍵字通過審計專網(wǎng)信息化應用系統(tǒng)進行了查詢,發(fā)現(xiàn)巢偉成要求獲取的信息并不存在。同時,市審計局查詢的系統(tǒng)涵蓋了市審計機關自成立至今已經完成的審計項目的電子檔案,市審計局已盡到了檢索義務。因此,市審計局作出的被訴信息公開答復并無不當,也履行了相關的法定程序。巢偉成要求撤銷被訴信息公開答復之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巢偉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巢偉成負擔,因其屬于優(yōu)撫對象且經濟困難,故免于收取。巢偉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巢偉成訴稱,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作為國有企業(yè),參與了某路拓寬工程。其于該工程中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理應受到審計監(jiān)督,被上訴人市審計局作為市級審計機關,應當履行職責對該工程進行審計,故上訴人申請公開的相關審計報告應當存在。另,被上訴人在檢索上訴人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時,未能證明已經盡到完全的檢索義務,且上訴人未參與該檢索過程。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市審計局辯稱,被上訴人根據(jù)上訴人要求公開的信息描述通過關鍵詞在審計專網(wǎng)信息化應用系統(tǒng)內進行了檢索,已盡檢索義務,發(fā)現(xiàn)申請內容并不存在,其依照《信息公開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答復,答復內容和程序合法。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市審計局仍以一審時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職權、事實、法律和程序方面的證據(jù)、依據(jù)證明其作出被訴信息公開答復行政行為合法。本院就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全面審查,并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意見。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和《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被上訴人市審計局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
根據(jù)《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本案中,上訴人巢偉成向被上訴人市審計局申請獲取有關某公司建設某路拓寬工程項目費用方面的審計報告。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依據(jù)上訴人描述內容選取了審計對象、資金內容、工程名稱等多個關鍵字,通過案卷標題和卷內目錄兩種途徑,至審計專網(wǎng)信息化應用系統(tǒng)進行了查詢,并向法庭提交了其查詢的應用系統(tǒng)相關電子截屏,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對其自成立至今已經完成的審計項目的電子檔案進行了檢索查找,且查詢結果為信息不存在的事實。同時,被上訴人根據(jù)《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作出被訴信息公開答復,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將其查詢結果于法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上訴人,亦符合《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程序合法。訴訟中,上訴人雖提出其未參與檢索并認為被上訴人未盡到查找義務的意見,但未能提供線索和證據(jù)證明其申請公開的信息客觀存在,該意見本院難以采信。至于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具有職責應當對某公司實施的某路拓寬工程項目費用進行審計,即被上訴人是否履行審計職責的意見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
綜上,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巢偉成要求撤銷被上訴人作出被訴信息公開答復行政行為并責令重新作出的訴訟請求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巢偉成負擔,本院準予免繳。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岳婷婷
審 判 員 李思國
代理審判員 周 琪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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