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溫泰刑初字第80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4-4-29)
(2014)溫泰刑初字第80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某甲,無業(yè)。因販賣淫穢物品,于2014年1月27日被泰順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2月8日轉(zhuǎn)為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被告人鐘某,無業(yè)。因販賣淫穢物品,于2014年1月27日被泰順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2月8日轉(zhuǎn)為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qū)彙?br>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訴刑訴(2014)10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甲、鐘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錢益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甲、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被告人雷某甲分別于2014年1月20日、1月21日、1月26日在泰順縣司前鎮(zhèn)平橋附近采用擺攤的方式向他人販賣淫穢光碟牟利。被告人鐘某在明知雷某甲以販賣淫穢光碟牟利的情況下,仍駕車幫助其運輸淫穢光碟。2014年1月26日21時許,該二人駕駛載有淫穢光碟的車輛行經(jīng)司前鎮(zhèn)路政大橋卡點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從被告人雷某甲處扣押的音像制品中,有107張音像制品屬淫穢物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雷某甲、鐘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雷某乙、雷某丙、藍某的證言、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線索移送單、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雷某甲以牟利為目的販賣淫穢物品,被告人鐘某明知雷某甲是在販賣淫穢物品而予以幫助運輸,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甲、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rèn)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扣押的淫穢物品應(yīng)予沒收。根據(jù)被告人雷某甲、鐘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甲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鐘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人民幣。
三、扣押的淫穢光碟107張,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季龍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趙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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