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溫泰刑初字第152號
——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2014-8-7)
(2014)溫泰刑初字第152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農民。因本案于2012年7月27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3年7月27繼續(xù)取保候審,2014年7月24日繼續(xù)取保候審。
被告人蔡某甲,農民。因本案于2013年1月23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2月6日被繼續(xù)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農民。因本案于2012年7月27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3年7月25繼續(xù)取保候審,2014年7月24日繼續(xù)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某,農民。因本案于2012年8月19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7月27被繼續(xù)取保候審,2014年7月24日繼續(xù)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農民。因本案于2013年2月6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2月6日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林肖慧,浙江共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蔡某乙,農民。因本案于2012年7月27日被泰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審,2013年7月25繼續(xù)取保候審,2014年7月24日繼續(xù)取保候審。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刑訴(2014)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蔡某甲、劉某、周某、王某、蔡某乙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順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錢益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蔡某甲、劉某、周某、蔡某乙、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林肖慧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2年7月15日18時許,民警金某某、協警張某某、林某某三人駕駛浙C×××××警警車到西旸派出所拆運金某某私人購買的空調,林某某等人拆下空調時,西旸社區(qū)部分村民陸續(xù)圍堵西旸派出所大院,辱罵金某某等人是賊、土匪來西旸偷東西,并鎖上西旸派出所的大門。后三魁派出所民警陳某甲、協警徐某某駕駛浙C×××××警警車趕到西旸派出所,被告人王某、蔡某甲伙同包某某、周某某、蔡某某、蔡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圍攻、辱罵民警。陳某甲等人解釋不搬運空調,村民讓金某某等人離開時,周某某煽動村民阻攔警車,包某某、周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已判刑)、王某、蔡某甲等人積極阻攔警車離開,王某還將協警徐某某的出警手機砸在地上,包某某將該手機扔進小溪。接著,村民放掉三魁派出所的浙C×××××警、浙C×××××警兩輛警車輪胎氣,將警車扣留在西旸派出所。當晚22時許,泰順縣公安局指派民警金某某次日到西旸派出所上班,金某某等人駕駛浙C×××××皮卡車運送金某某的生活物品到西旸派出所,村民非法扣留皮卡車,不讓金某某、林某等人離開,蔡某甲等人留下通宵看守警車。
同年7月16日早上,三魁鎮(zhèn)副書記夏某某到西旸派出所協調村民非法扣留派出所警車一事遭到被告人張某、王某、蔡某甲、劉某、周某與吳某某、蔡某丙(另案處理)等人辱罵、圍攻,衣服被扯破。張某還抓住夏某某衣領。13時許,三魁鎮(zhèn)村民張某乙路過西旸派出所門口與夏某某打招呼,王某、蔡某丙伙同蔡某某等人追趕毆打張某乙。16時許,泰順縣公安局紀委書記蔡夏翔到西旸派出所協調,承諾指派民警到西旸派出所繼續(xù)辦公,村民才讓夏某某離開。夏某某駕駛的浙C×××××帕薩特轎車輪胎氣被放并扣留在派出所內。當晚,被告人張某、劉某、周某等人在派出所看守警車等車輛。周某某(已判刑)等人搬運電線桿橫放在派出所前面的大路上,阻止車輛等通行。
同年7月17日上午,三魁派出所民警金某某、董某某、汪某某等人到西旸派出所上班遭到王某、蔡某甲等人辱罵。后蔡某某到西旸派出所辦理離婚分戶手續(xù),要求民警將戶口辦成“西旸鎮(zhèn)”戶籍,金某某向蔡某某解釋無法辦理后,
王某、蔡某甲、蔡某某(已判刑)、周某某等幾十名村民沖進西旸派出所戶籍辦公室,拍打辦公室桌子、辱罵民警,致使西旸派出所無法開展正常工作。9時許,三魁派出所協警鄭某某等人運送辦公用品到西旸派出所,蔡某甲等村民不讓鄭某某等人搬運辦公用品到西旸派出所內,也不讓鄭某某等人把辦公用品運回三魁派出所,導致電腦等物品堆放在西旸派出所大院外面的水泥路上被雨水淋壞。蔡某甲還毆打了鄭某某。當晚及次日,被告人周某、劉某、張某等人在西旸派出所內看守警車等車輛。
同年7月25日12時許,西旸社區(qū)工作人員翁某某到西旸社區(qū)掛遠程教育牌子并拍照留存。翁某某回到辦公室時,周某某、蔡某乙等人闖進辦公室恐嚇、辱罵、推搡、毆打翁
卿偉;靵y中西旸社區(qū)辦公室內的黨委公章被一名村民拿走。接著,翁某某被強行拽到辦公樓一樓空地上,包某某摁著翁某某后腦勺往工作牌子撞了兩下。后翁某某被拉到西旸派出所。被告人周某等人對翁某某辱罵。期間,包某某等人有推搡、毆打翁某某。西旸社區(qū)工作人員周某甲趕到西旸派出所協調,也被辱罵、毆打。
15時許,三魁鎮(zhèn)副書記夏某某、工作人員陶某某趕到西旸派出所協調。周某某煽動村民毆打夏某某,被告人王某、張某等人辱罵、圍堵夏某某、周某甲、翁某某等人,其中張某抓住夏某某衣領,以手敲打夏某某的胸部。周某甲(已判刑)逼夏某某寫“是誰指使三魁鎮(zhèn)派出所的民警來西旸派出所偷東西的”。16時許,柳某某(已判刑)等人想毆打躺在地上的翁某某,被夏某某和周某甲攔住,柳某某用雨傘毆打夏某某、周某甲,用腳踹翁某某胸部,辱罵翁某某裝死。當晚,周某某等人煽動對夏某某等人澆水、潑糞,周仕清、陳四豹(另案處理)等人用水管對夏某某等人澆水,張某、劉某等逼夏某某簽字承認西旸鎮(zhèn)是夏某某等人給撤掉的,蔡某。ㄒ雅行蹋┌醽砑S桶和掃把,蔡某甲用掃帚將糞便往夏某某四人身上潑,直至夏某某趁蔡某甲不注意,踢倒糞桶。凌晨6時許,公安民警解救出夏某某四人。
2012年7月26日6時許,三魁鎮(zhèn)工作人員到西旸社區(qū)拆除原西腸鎮(zhèn)黨委政府牌子,包某某敲打鑼鼓召集村民,周某某從西旸派出所大院內搬出鞭炮、由王某某(另案處理)點燃鞭炮召集村民。警察戒嚴時,被告人蔡某乙煽動村民上前阻擾,周某某等人上前辱罵民警,蔡某甲、蔡某乙上前阻擾民警,蔡某丁持磚頭、包某某持木棍準備襲警,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泰順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浙C12“警桑塔納,轎車車載監(jiān)控受損價格為3810元;浙C×××××黃海牌皮卡受損價格為1700元;浙C×××××帕薩特轎車受損價格為1210元。經泰順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翁某某面部、頸胸部、背部及四肢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周某甲面部、頸部及右上肢軟組織挫傷,其損傷未達輕微傷程度;彭某某兩前臂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夏某某右眼下瞼及雙上臂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程度未達輕傷程度。
2013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泰順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蔡某甲、劉某、周某、王某、蔡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金某某、陳某甲、徐某某、張某某、林某、夏某某、張某甲、張某乙、董某某、汪某某、鄭某某、毛某某、蔡某庚、羅某乙、翁某某、陶某某、周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證言、情況說明、到案經過;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泰順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現場勘查筆錄;視聽監(jiān)控光盤;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前科情況核查記錄表;被告人張某、蔡某甲、劉某、周某、王某、蔡某乙及同案人員黃某某、吳某某、蔡某丙、包某某、周某某、蔡某甲、劉某甲、陶文乙、周某甲、蔡某某、蔡某乙、周某某、蔡某丁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蔡某甲、劉某、周某、王某、蔡某乙積極參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西旸派出所、西旸社區(qū)等單位的工作無法進行,當地的社會秩序遭到破壞,并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蔡某甲、劉某、周某、蔡某乙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王某、蔡某甲、劉某、周某、蔡某乙均系初犯,且認罪悔罪,予以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張某、蔡某甲、劉某、周某、王某、蔡某乙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二、被告人蔡某甲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三、被告人劉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四、被告人周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五、被告人王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六、被告人蔡某乙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季龍斌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趙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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