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刑初字第1195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12-24)
(2014)通刑初字第119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武×,男,57歲(1957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21日經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公訴刑訴(2014)11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武×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林智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武×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10時30分許,被告人武×在本市通州區(qū)北苑西門物美超市門前,無故將環(huán)衛(wèi)工人羅×三輪車車筐內的空飲料瓶拿出并扔在地上,后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并互毆;在互毆的過程中,被告人武×用拳頭將羅×鼻部打傷,致羅×雙側鼻骨及左側頜骨額突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二級;被告人武×明知羅×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處理,后被通州分局北苑派出所民警傳喚到派出所接受審查。
另查明,民事賠償問題當事人雙方已于訴前自行協(xié)商解決。
上述事實,被告人武×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羅×的陳述,被告人武×的供述,辨認筆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書證“110”接警單、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破案報告書、診斷證明書、工作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協(xié)議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法制觀念淡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武×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武×無犯罪記錄,有自首情節(jié),當庭表示認罪,且已經就民事賠償問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本院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武×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武×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趙程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段新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