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340號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15-2-9)
(2015)平民初字第00340號
原告張×1,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張×2,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張×3,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1訴被告張×2、張×3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張×1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1申請撤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1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原告張×1自行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 鄭飛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韓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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