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刑初字第322號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2-17)
(2014)高刑初字第322號
公訴機關(guān)高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9年8月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山西省高平市人。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jīng)高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zhǔn)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23日依法對其執(zhí)行逮捕,同年9月30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br>
高平市人民檢察院以高市檢公訴刑訴(2014)2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艷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高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夏天的一天,王某某(已判刑)經(jīng)李某介紹與一個綽號“河北老大”的男子認識。后“河北老大”將一輛黑色帕薩特轎車(該車系2009年3月17日山西省翼城縣公安局上網(wǎng)的被盜車輛)抵押給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該車沒有任何合法有效來歷憑證的情況下,接受抵押并支付“河北老大”40000元抵押款,將該車供自己使用。2012年年底王某某將該車以20000元抵押給郭某甲(已判刑),2013年3月王某某將該車贖回后又以45000元抵押給被告人陳某某。被告人陳某某在明知該車沒有任何合法有效來歷憑證的情況下,接受抵押并支付抵押款。2013年12月2日該車被高平市公安局查獲。經(jīng)鑒定,帕薩特轎車被盜時價值204160元,以2013年1月1日作為價格鑒定基準(zhǔn)日,鑒定價格為89000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陳某某到高平市公安局投案。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接受抵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對高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3月17日上午,家住山西省翼城縣的劉某發(fā)現(xiàn)其停放在翼城縣龍都超市附近的黑色帕薩特轎車被盜。2009年夏天的一天,王某某(已判刑)經(jīng)李某介紹與一個綽號“河北老大”的男子認識。后“河北老大”將一輛黑色帕薩特轎車(即劉某被盜車輛)抵押給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該車沒有任何合法有效來歷憑證的情況下,接受抵押并支付“河北老大”40000元抵押款,將該車供自己使用。2012年年底王某某將該車以20000元抵押給郭某甲(已判刑)。2013年3月,王某某將該車從郭某甲處贖回后又以45000元抵押給被告人陳某某。被告人陳某某在明知該車沒有任何合法有效來歷憑證的情況下,接受抵押并支付抵押款,將該車供自己使用。2013年12月2日該車被高平市公安局查獲并扣押。經(jīng)高平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以2009年3月作為價格鑒定基準(zhǔn)日,采用“成本法”對涉案黑色帕薩特轎車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該車鑒定價格為204160元;以2013年1月1日作為價格鑒定基準(zhǔn)日,采用“市場法”對涉案黑色帕薩特轎車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該車鑒定價格為89000元。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陳某某到高平市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
2、對劉某民的詢問筆錄證實:我家住翼城縣城。2009年3月16日20時許,我將我的一輛黑色帕薩特轎車停放在翼城縣龍都超市對面的單元樓下,到了第二天早上8時許,我發(fā)現(xiàn)車被盜了,車的總價值24萬元。我的車是2006年6月份買的,車架號是LSVDM29F562214159,發(fā)動機號248065,車輛型號是SVW7183MJI,2009年3月17日,我到翼城縣公安局報了案。
3、對王某甲的詢問筆錄證實:我和王某某是同村也是同學(xué)。王某某綽號叫老黑。王某某有一輛黑色帕薩特轎車,車上好像是外地的牌照。
4、對郜某某的詢問筆錄證實:我和郭某甲是夫妻關(guān)系。一個叫“老黑”的抵押給郭某甲一輛黑色帕薩特轎車,抵押車的時候我不知道,是后來老黑來還錢的時候我才知道的。2013年3月,郭某甲去廈門訂貨走的時候給我留下一把車鑰匙,說是如果有人來還錢的時候把車鑰匙給對方。過了兩三天,老黑和一個三十來歲的男子來到我店里,給了我2萬元錢,我把車鑰匙給了她,他們就走了。
5、對王某某的訊問筆錄證實:2009年夏天的時候,我在賭場上認識了河北老大。一個多月后,李某聯(lián)系我說河北老大想把車抵押向我借點錢,那時我也知道河北老大開了一輛黑色帕薩特車,我和他聯(lián)系后借給他4萬元錢,他就把車抵押給我了。當(dāng)時這輛車行駛了六、七萬公里,我感覺也值十萬元。我和河北老大要車輛手續(xù)時,他說手續(xù)在他老婆手里,當(dāng)時車輛上了副晉城牌照,沒有手續(xù)。河北老大把車抵押給我時,他把車上的牌照也卸走了。這輛車前車玻璃右上角有審車的標(biāo)志,好像是2006年的,后來我就撕了。之后,我也沒有審驗和交保險。后來我再也聯(lián)系不到河北老大了。聯(lián)系住李某后他說河北老大去緬甸了,再后來李某也聯(lián)系不住了,我就一直開著這輛車。我想在高平開這車沒事,就找了一塊河南牌照掛上瞎開。2012年秋天的時候,我有急事要用2萬元錢,就和郭某甲借,當(dāng)時他說沒有。我感覺他是擔(dān)心我還不了他,就和他說沒事,我把車抵押在你這。當(dāng)天傍晚,我和他說好后,他給了我2萬元錢后就開上走了。當(dāng)時郭某甲沒有要車的手續(xù),但是我以前和他念叨過,說這輛車是別人抵押給我的,什么手續(xù)也沒有。2010年的時候,我和陳某某借了2萬元,一直未還。2012年10月,陳某某又和我要錢,我說現(xiàn)在沒有錢,他說你以前開的帕薩特呢,我說抵押出去了。他問我多少錢抵押的,我告訴他2萬元。然后他說不行把車贖回來先開上車,我就和他去了郭某甲的門市部,把錢給他老婆,陳某某就把車開走了。陳某某和我要車的手續(xù),我說別人抵押給我的時候就沒有手續(xù)。
6、對郭某甲的訊問筆錄證實:2012年快過年的時候,王某某(老黑)給我打電話要借2萬元錢用用,我知道他平時愛賭博,怕他借錢不還,就和他說借錢可以,沒東西抵押不行。過了兩三天,他開著輛黑色帕薩特轎車來找我說可以把這輛車抵押給我。我當(dāng)時沒有現(xiàn)錢,讓他第二天到店里拿錢。第二天,“老黑”到我開的服裝店,打了一個2萬元的欠條,然后把這輛車放下走了!袄虾凇遍_這輛車也有二三年了,我問過這輛車的情況,他說這輛車是別人抵押給他的,這個人現(xiàn)在在緬甸賭博回不來了,所以他一直開著。因為我知道這個情況,所以他抵押給我的時候,我也沒有再問這個車的憑證和手續(xù)。當(dāng)時抵押車的期限是一個月。后“老黑”給我打電話說想把車贖回去,當(dāng)時我在外地,就讓他找我妻子,因為車鑰匙和欠條都在我店里。后來他去店里找到我妻子,把欠條和車鑰匙都拿走了。
7、高平市價格認證中心高價鑒公字(2013)年(153)號《扣押、收繳、沒收物品價格鑒定意見書》,以2009年3月作為價格鑒定基準(zhǔn)日,采用“成本法”對標(biāo)的進行價格鑒定,鑒定意見為,涉案黑色帕薩特轎車鑒定價格為204160元。
高平市價格認證中心高價鑒公字(2014)年(029)號《扣押、收繳、沒收物品價格鑒定意見書》,以2003年1月1日作為價格鑒定基準(zhǔn)日,采用“市場法”對標(biāo)的進行價格鑒定,鑒定意見為,涉案黑色帕薩特轎車鑒定價格為89000元。
8、高平市公安局出具的車輛信息及照片。
9、被告人陳某某戶籍證明。
10、高平市公安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證明2014年9月23日,陳某某到該局投案自首。
11、被告人陳某某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轎車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仍接受抵押,供其使用,其行為構(gòu)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yīng)當(dāng)負刑事責(zé)任。高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在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dāng)庭自愿認罪,確有悔改表現(xiàn),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guān)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李麥強
人民陪審員 張 路
人民陪審員 侯 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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