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陽刑初字第114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法院(2014-12-15)
(2014)陽刑初字第114號
公訴機關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華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經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批準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華電分局執(zhí)行,同年9月29日被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4年11月26日經本院取保候審。
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牡陽檢刑訴(2014)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學彬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機車醫(yī)院南側查看其家經營用的簡易房時,因其用手電筒照射到曲某甲的臉,引起曲某甲的不滿,繼而發(fā)生爭執(zhí)并撕打起來,王某某用腳將曲某甲左腿踢傷。經法醫(yī)鑒定,曲某甲所受傷情構成輕傷一級。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案發(fā)后,王某某與被害人曲某甲達成協(xié)議,一次性賠償曲某甲醫(yī)療費用等共計40000.00元人民幣,已經交付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抓獲經過、破案經過、協(xié)議書及收條等,證人劉某某、周某某、范某某、曲某乙證言,被害人曲某甲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文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綜合上述量刑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李 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滕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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