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陽刑初字第116號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法院(2014-12-18)
(2014)陽刑初字第116號
公訴機關(guān)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2002年11月27日因犯敲詐勒索罪被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賭博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經(jīng)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F(xiàn)羈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牡陽檢刑訴(2014)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賭博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東東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郝某某曾多次組織他人賭博并抽頭漁利,其本人也參與賭博。2014年7月25日至8月6日每日下午14時,被告人郝某某在牡丹江市三道水庫魚池附近聚眾賭博并抽頭漁利,在此期間抽頭漁利約為人民幣35000元。2014年8月6日14時,被告人郝某某在牡丹江市陽明區(qū)三道水庫魚池附近組織金某某、武某某、邱某某、董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喬某某、付某某、許某某、崔某某(另案處理)、季某某(另案處理)聚眾賭博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當場查獲賭資人民幣23900元,被告人郝某某對聚眾賭博并抽頭漁利的行為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郝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賭博現(xiàn)場照片,被告人基本情況表、戶籍證明信,扣押及發(fā)還物品清單,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收據(jù),證人劉某某、喬某某、王某某、許某某、董某某、付某某、武某某的證言筆錄,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抓獲經(jīng)過及破案經(jīng)過,牡丹江市公安局陽明分局鐵嶺社區(qū)警務大隊出具的證明、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構(gòu)成賭博罪,應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鑒于被告人系坦白,能主動繳納罰金,故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
隨案移送贓款13200元依法予以收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錢 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滕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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