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余民初字第00961-2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3-9)
(2014)通余民初字第00961-2號
原告嚴某。
委托代理人黃恒華,南通市通州區(qū)為民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顧某甲。
被告顧某乙。
被告朱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嚴某與被告顧某甲、顧某乙、朱某分家析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嚴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嚴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嚴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42元,由原告嚴某負擔。
審 判 長 吳曉玲
代理審判員 管 中
人民陪審員 羅曉瑾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袁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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