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余民初字第1253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1-22)
(2014)通余民初字第1253號
原告朱某。
法定代理人曹某。
被告顧某甲。
被告顧某乙。
被告顧某丙。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某與被告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贍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無規(guī)避法律行為,應予準許。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施鵬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邱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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