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余民初字第1181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1-23)
(2014)通余民初字第1181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姜成能,南通市通州區(qū)競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葉某。
委托代理人邱允新,江蘇維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與被告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到庭后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管 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俞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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