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01657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12-29)
(2014)通民初字第01657號
原告楊某某,男,漢族。
被告葛某某,女,漢族。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葛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吳曉萍獨任審判,于同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被告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某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jié)婚;楹,因雙方人生觀不同,再加上被告認為原告在十年的婚姻里什么也沒有做,因此原告對婚姻失去信心,致使夫妻感情破裂,F(xiàn)訴請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隨原告生活,原告自愿承擔婚生女今后的撫養(yǎng)費;財產(chǎn)依法分割。
被告葛某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實。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有第三者,現(xiàn)為了家庭的完整,其堅持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2004年正月初四,雙方按農(nóng)村風俗舉行了結(jié)婚儀式。同年6月30日生育一女楊某某。2005年2月18日,雙方補領了結(jié)婚證;楹,夫妻感情尚可。自2013年11月起,被告認為原告有第三者,雙方產(chǎn)生矛盾。2014年7月,原告離家在外居住至今。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有關書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在審理中,本院曾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diào)解,因雙方各執(zhí)一詞,致調(diào)解未果。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經(jīng)較長時間的相處,婚姻基礎尚可,婚后生育一女,雙方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近年來,夫妻產(chǎn)生矛盾緣于被告懷疑原告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因此,只要雙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原告能把握與婚外異性交往分寸,切實增強家庭責任感,夫妻關系是可以得到改善。故衡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某要求與被告葛某某離婚及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2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該院開戶名:南通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賬號:471558227682)。
審判員 吳曉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周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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