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0006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12-30)
(2015)通刑初字第0006號
公訴機關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無業(yè)。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通檢訴刑訴(2014)7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邱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朱某在南通市通州區(qū)四安鎮(zhèn)一飯店內(nèi)與朋友李某等人聚餐時飲酒。飯后,被告人朱某無證駕駛未經(jīng)登記的二輪摩托車回家。當日20時10分左右,當其由西向東行徑南通市通州區(qū)四安鎮(zhèn)徐家橋村六組路段時,所駕摩托車前部與同方向徐某駕駛的TZ158046電動自行車后部發(fā)生碰撞,導致被告人朱某受傷,兩車損壞。經(jīng)鑒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2.7mg/100ml。
被告人朱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持有逾期未審驗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證;在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朱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朱某駕駛的無牌號二輪摩托車的物證照片,被告人朱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其違法記錄查詢,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通公(交)決字(2014)第320600-2900037615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通公交橫認字(2014)第0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朱某所持摩托車駕駛證復印件及其查詢結果,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橫港中隊出具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徐某、李某的證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與辯解,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通公交物鑒(化)字(2014)2030號理化鑒定意見書、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出具的(2014)通公交(金)車認字第021號車輛屬性認定證明的鑒定意見,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民警制作的提取被告人朱某血樣登記表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持逾期未審驗的摩托車駕駛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無牌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保障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罰金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徐 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施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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