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0004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12-29)
(2015)通刑初字第0004號
公訴機關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打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通檢訴刑訴(2014)7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邱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于某在南通市通州區(qū)騎岸鎮(zhèn)某某村十二組18號其朋友朱某家吃飯時飲酒。后被告人于某駕駛已過檢驗有效期的蘇F×××××普通二輪摩托車回家。當日20時50分左右,當其由北向南行經南通市通州區(qū)騎岸鎮(zhèn)岸西西路岸西村二十九組路段時,該車右前側與路西電灌站閘口磚頭墩發(fā)生碰擦,致使被告人于某受傷、所駕摩托車損壞。經鑒定,被告人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3.9mg/100ml。
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在庭審時并無異議,并有物證照片:蘇F×××××普通二輪摩托車,證人朱某的證言,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照片,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人查詢信息、機動車查詢信息、違法記錄查詢信息、發(fā)破案經過以及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經過,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出具的理化鑒定意見書,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物品清單,以及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懲處。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系初犯、偶犯,且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嚴肅國法,懲罰犯罪,維護交通運輸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薛衛(wèi)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顧鳳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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