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刑初字第00394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4-8-28)
(2014)濉刑初字第00394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農(nóng)民,住濉溪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濉溪縣公安局抓獲,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審,8月21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4)3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開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甲及其辯護人王玉祥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濉溪縣五溝鎮(zhèn)魏廟村村民魏某丙因懷疑本村村民魏某甲舉報其計劃生育之事,于2014年5月31日15時許,到被告人魏某甲家中,雙方因此事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相互廝打,廝打中,魏某甲將魏某丙右手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魏某丙傷情為輕傷二級。
2014年7月17日,雙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魏某甲賠償魏某丙經(jīng)濟損失1.6萬元,雙方和解并已履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魏某丙的陳述,證人郭某、劉某、魏某乙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刑事拍照,鑒定意見,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協(xié)議書、收條、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魏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鑒于魏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及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予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明慧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袁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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