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092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5-2-11)
(2015)濉刑初字第00092號
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農(nóng)民,住濉溪縣。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濉溪縣公安局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經(jīng)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zhǔn),由濉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濉溪縣看守所。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5)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敲詐勒索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兵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至濉溪縣濉溪鎮(zhèn)仲新三巷,以在住戶大門上張貼恐嚇信并在大門底部焚燒棉簽的方式相威脅,向朱某、吳某、王某三家各索要現(xiàn)金1000元,因被害人報案未得逞。
2014年10月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至濉溪縣濉溪鎮(zhèn)仲新三巷,以在住戶大門上張貼恐嚇信并在大門底部焚燒報紙的方式相威脅,再次向朱某、吳某、王某三家各索要現(xiàn)金1000元,因被害人報案未得逞。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朱某、吳某、王某的陳述,證人趙某、黃某、莫某、陸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拍照,辨認(rèn)筆錄,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銀行開戶信息資料、恐嚇信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徐某實施的犯罪因被害人報案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明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袁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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