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089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5-4-9)
(2015)濉刑初字第00089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甲,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農(nóng)民,住濉溪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經(jīng)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濉溪縣看守所。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5)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雪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趙某甲駕駛皖F×××××號二輪摩托車,沿濉溪縣淮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濉溪縣交警大隊門口時,將被害人趙某乙撞傷,事故發(fā)生后趙某甲駕車逃逸。經(jīng)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趙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乙無責任。經(jīng)法醫(yī)鑒定,趙某乙的傷情為重傷二級。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受理案件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駕駛員信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甲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趙某甲駕駛皖F×××××號二輪摩托車,沿濉溪縣淮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濉溪縣交警大隊門口時,將被害人趙某乙撞傷,事故發(fā)生后趙某甲駕車逃逸。經(jīng)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趙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乙無責任。經(jīng)法醫(yī)鑒定,趙某乙的傷情為重傷二級。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某甲的家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趙某乙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13萬元,雙方和解,并已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受案登記表:2014年10月28日17時45分110指令稱:濉溪縣交警大隊門口有一摩托車撞一人后逃逸。
2、到案經(jīng)過:2014年10月28日17時許,趙某甲駕駛皖F×××××號二輪摩托車將行人趙某乙撞傷后逃逸,后與一輛轎車刮擦,被刮車主將趙某甲帶到事故現(xiàn)場交給交警。
3、戶籍信息:被告人趙某甲于1963年2月12日出生。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刑事拍照: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的位置等情況。
5、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趙某甲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fā)生事故后逃逸,趙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乙不負事故責任。
6、機動車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果單:趙某甲所駕駛的皖F×××××號二輪摩托車檢驗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機動車狀態(tài)為注銷;趙某甲持有準駕車型D的機動車駕駛證。
7、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趙某甲于2014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濉溪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8、鑒定意見:經(jīng)鑒定,被害人趙某乙傷情為重傷二級。
9、安徽至正司法鑒定所血中乙醇檢測報告書:被告人趙某甲血中未檢測出乙醇成分。
10、被害人趙某乙的陳述:案發(fā)當日,其在交警隊門口被一輛車撞倒了。
11、被告人趙某甲供述:2014年10月28日17時許,其駕駛皖F×××××號二輪摩托車由南往北經(jīng)過濉溪縣交警大隊門口時,有兩輛轎車往北行駛,其向西側(cè)一拐撞倒了一個由西向東過馬路的老太太。其未停車,繼續(xù)行駛,到中瑞超市門口追尾了一輛轎車,其停下來,下車后打了120,和被追尾的轎車司機一起回到撞老太太的事故現(xiàn)場。
12、協(xié)議書及收條:被告人趙某甲的家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趙某乙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13萬元,雙方和解,并已履行完畢。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因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趙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趙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 玲
審 判 員 張明慧
人民陪審員 宋振榮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袁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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