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刑初字第00517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5-1-9)
(2014)濉刑初字第00517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鐵佛村黨支部委員,戶籍地淮北市相山區(qū),現(xiàn)住濉溪縣。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經(jīng)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zhí)行。現(xiàn)羈押于濉溪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超靈,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2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鐵佛鎮(zhèn)卞崗小學退休教師,戶籍地濉溪縣。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4)4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王某甲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兵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及辯護人陳超靈、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崔某無端要求阜陽百興置業(yè)有限公司對其購買該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濉溪縣鐵佛鎮(zhèn)鐵佛新街多套房子給予其不應享受的優(yōu)惠,遭公司拒絕后遂安排被告人王某甲用紅色油漆在阜陽百興置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待售的鐵佛新街房子卷簾門上,寫上“XX家的房子”,共計污損卷簾門51扇。經(jīng)濉溪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卷簾門損失價值為12031.2元。
公訴機關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的證言、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崔某、王某甲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二被告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
崔某的辯護人陳超靈提出崔某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gòu)成要件,崔某的行為動機與尋釁滋事犯罪動機不吻合,且未產(chǎn)生危害社會的后果,亦未造成公私財物滅失、殘破、殘缺。若法院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崔某刑事責任,因崔某自愿認罪,其家人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崔某屬于六十五周歲以上的人犯罪,被害人存在過錯,對崔某應從輕處罰,建議對崔某的宣告刑為拘役4.5個月。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崔某要求阜陽百興置業(yè)有限公司對其購買該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濉溪縣鐵佛鎮(zhèn)鐵佛新街多套房子給予不應享受的優(yōu)惠,遭公司拒絕后,遂安排被告人王某甲用紅色油漆在阜陽百興置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待售的鐵佛新街房子的51扇卷簾門上,寫上“XX家的房子”。經(jīng)鑒定,卷簾門損失價值為12031.2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25日,崔某家屬代崔某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12031.2元(已交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受案登記表:2014年3月4日8時許,徐某報案稱,濉溪縣鐵佛鎮(zhèn)鐵佛村村民崔某2013年在鐵佛鎮(zhèn)鐵佛街購買了七套房子,每套價值15萬元,后認為購買的房子價格貴,讓開發(fā)商退錢,開發(fā)商不同意。2014年2月崔某讓人在鐵佛街房子的卷簾門上用紅色油漆寫“XX家的房子”,共計寫了51套。2014年2月,崔某故意阻止在鐵佛新街維修房子的工人曹宏杰施工,并恐嚇工人,致使工人無法繼續(xù)維修房子。崔某的行為影響了鐵佛新街房子的銷售,給開發(fā)商帶來了較大的損失。
2、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濉溪縣鐵佛鎮(zhèn)鐵佛新街,以及卷簾門被用紅色油漆寫字污染的情況。
3、到案經(jīng)過:崔某、王某甲分別于2014年8月30日、9月2日被濉溪縣公安局抓獲。
4、戶籍信息:證明二被告人年齡等身份狀況。
阜陽百興置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承諾書、收條:阜陽百興置業(yè)有限公司認為崔某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經(jīng)濟損失,以及2013年12月份因崔某等人修橋事宜,阜陽百興置業(yè)有限公司支付給崔某等人38000元,崔某等人承諾以后用不給公司找麻煩,或挑起爭端事故的情況。
5、前科核查證明:崔某、王某甲二人均無前科。
6、(濉)價證鑒(2014)82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經(jīng)鑒定,卷簾門的損失價值為12031.2元。
7、證人徐某的證言:在濉溪縣鐵佛鎮(zhèn)鐵佛新街房子門上,崔某找人寫上“XX的房子”。崔某想要以120000元一套的價格強買公司的房子,公司不同意,他就在房門上寫字。
8、證人黃某的證言:其系鐵佛新街售樓部經(jīng)理。鐵佛新街房子門上寫的“XX的房子”,聽村里人說是崔某安排王某甲寫的,寫了五十一個卷簾門,寫的字用汽油都涂不掉,這樣必須要換門。
9、證人范某的證言:崔某把新村未出售的房屋墻壁上寫上村民的名字,代表此房已出售,名字即為戶主。
10、證人張某的證言:鐵佛新街門上寫著XX家的房子是崔某安排人寫的。
11、證人李某的證言:知道鐵佛新街房門上寫其名字的事,不知道誰書寫。其沒在新街買房子。
12、證人蔡某的證言:石民系其丈夫,二年前就去世了,不知道鐵佛新街房子卷簾門上寫“石民”名字的事。
13、證人苗某的證言:開發(fā)商開發(fā)的房子門上寫著“XX的房子”,具體誰寫的不清楚,反正是崔某的事情。
14、證人王某乙的證言:其經(jīng)營安裝門窗有兩年了,鐵佛新街最西邊的卷簾門是其安裝的,有一百多扇門,門上漆是烤漆,卷簾門上被其他顏色污染了,不能把油漆去掉,想要去掉要不全部噴漆,要不把葉片換掉,一扇門全部噴漆需要兩百多元,其安裝的卷簾門一扇約800元。
15、被告人崔某的供述:鐵佛新街的房子卷簾門上有用紅色油漆寫的“XX的房子”,其認為村里有地戶和村干部沒有享受購房優(yōu)惠,2014年春節(jié)前,其安排鐵佛新街開商店的姓王(王某甲)的一個退休教師,讓他在新街卷簾門上寫的“XX的房子”,大概寫了50套左右。
1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14年正月二十左右,崔某找其說“先生,給我一起寫幾個字去”,就跟崔某一起去了,當時崔某一手拿著筆,一手拿著紅色油漆一盒,然后就按崔某安排在鐵佛新街的卷簾門上寫“XX家的房子”,崔某拿著列好的單子,讓寫誰的名就寫誰的名,共計寫了幾十戶。
崔某提供證人證言、照片、合作協(xié)議、現(xiàn)金繳款單證實其觀點的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王某甲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崔某系指揮者,王某甲系具體實施者,均系主犯,應按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崔某家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崔某、王某甲自愿認罪,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王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予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仝傳偉
審 判 員 宋建國
人民陪審員 宋振榮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翟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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