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029號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2015-1-5)
(2015)濉刑初字第00029號
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漢族,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淮北市烈山區(qū),現(xiàn)住濉溪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30日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2年2月7日經(jīng)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在逃),2014年9月10日被濉溪縣公安局抓獲,同日被執(zhí)行逮捕。2014年12月9日被濉溪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014年12月18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彙?br>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刑訴(2014)4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開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9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甲駕駛皖F×××××號出租車,沿濉溪縣澮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濉溪縣房地產(chǎn)管理局路段時,將被害人王某撞傷。肇事后李某甲駕車逃離現(xiàn)場。王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王某因顱腦挫傷而死。經(jīng)濉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李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30日到濉溪縣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2年2月7日經(jīng)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在逃),2014年9月10日被濉溪縣公安局抓獲。
2014年10月16日,李某甲家人賠償被害人家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26萬元,雙方和解并已履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某乙、牛某的證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協(xié)議書、收條,淮北市古饒鎮(zhèn)段樓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濉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證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拍照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李某甲肇事后逃逸,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李某甲已賠償被害人家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李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予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仝傳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翟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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