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初字第00004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2014-12-30)
(2015)泉刑初字第00004號
公訴機關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女,漢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無業(yè),戶籍地阜陽市潁泉區(qū),現(xiàn)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抓獲,次日被該局監(jiān)視居住。
辯護人李先芝,安徽仲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公訴刑訴(2014)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胡中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李先芝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7時許,被告人張某在阜陽市潁泉區(qū)女人城三樓的“sister”服裝店內將被害人謝某放在店內吧臺抽屜的錢包內的300元現(xiàn)金盜走。
2、2014年5月的一天下午4時許,被告人張某在阜陽市潁泉區(qū)女人城三樓“美美”服裝店內將被害人朱某放在店內吧臺抽屜的300元現(xiàn)金盜走。
3、2014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12時許,被告人張某在阜陽市潁泉區(qū)女人城三樓的“哪個店”服裝店內將被害人馬某放在店內柜臺上面的錢包內的300元現(xiàn)金盜走。
4、2014年6月23日下午3時許,被告人張某在阜陽市潁泉區(qū)女人城“嬌詩蘭”護膚品店內將被害人申某放在店內吧臺上的抽屜里的錢包偷走,錢包內有現(xiàn)金300元及4張10000元面值的韓幣。
5、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10時許,被告人張某在阜陽市潁泉區(qū)女人城三樓的“獨品”服裝店內將被害人康某放在店內試衣間錢包內的400元現(xiàn)金盜走。
6、2014年7月17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張某在阜陽市潁泉區(qū)女人城三樓的“星期六”服裝店內將被害人趙某放在店內吧臺抽屜里的一個“埃索牌”錢包偷走,錢包內有現(xiàn)金888元人民幣,錢包價值305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指認犯罪現(xiàn)場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案發(fā)后主動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下量刑的量刑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曹 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雪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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