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29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2015-3-25)
(2015)大刑初字第00029號
公訴機關(guān)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蒼溪縣,漢族,小學文化,原系某某非開挖公司工人,住四川省蒼溪縣。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笤谔樱?015年2月24日被抓獲,同年3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3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劉某甲(已判刑)在大通區(qū)大通炮樓南側(cè)某某非開挖公司工地盜走工地使用的小推車一輛、電焊機一臺和頂鐵一個,后以150元的價格賣給流動廢品收購人員。隨后二人又溜至洞山東路某某桑拿浴對面的某某非開挖公司另一處工地上盜走工地使用的電纜線200余米,后以210元的價格賣給田家庵區(qū)港口一路舊貨市場一家店鋪。經(jīng)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估價,上述被盜物品價值3366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jīng)過、歸案情況說明、羈押證明、人口信息、本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2014)田刑初字第00146號刑事判決書、同案人劉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證人李某某、段某某、王某甲的證言、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劉某甲盜竊他人財物,價值3366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茨鲜写笸▍^(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俠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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