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24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2015-3-10)
(2015)大刑初字第00024號
公訴機關(guān)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本市田家庵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彛?015年1月13日被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同年3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写笸▍^(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8月8日21時11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皖DXXXXX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洞山東路居仁村大一區(qū)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86.5mg/100ml,屬于醉酒。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查獲經(jīng)過、歸案經(jīng)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抽血情況說明、抽血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起訴書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胡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王 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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