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16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2015-2-4)
(2015)大刑初字第00016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鳳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安徽省鳳陽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經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執(zhí)行逮捕,經本院決定,2015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審。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9日上午,在大通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街道新武路缸廠門口路邊,被告人姚某甲與被害人姚某乙因開三輪車拉客發(fā)生糾紛,后被告人姚某甲用拳頭將姚某乙鼻部打傷。經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姚某乙遭受他人鈍性外力作用,致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兩側鼻骨翼骨折、鼻骨脊骨折、鼻中隔骨折,上述損傷已構成輕傷二級。
另查明: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姚某乙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姚某甲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經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如下:1.被告人姚某甲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姚某乙各項經濟損失3.9萬元(含已支付的4000元),本案民事賠償一次性了結,今后雙方不再有任何糾葛;2.被害人姚某乙對被告人姚某甲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病歷、調解筆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證人尹某某、魏某某、劉某某、姚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姚某乙的陳述、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甲故意傷害被害人姚某乙身體,致姚某乙輕傷二級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姚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姚某甲能夠賠償被害人姚某乙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姚某乙的諒解,以及考慮到本案系民間矛盾引發(fā),可酌情對被告人姚某甲從輕處罰。
根據(jù)被告人姚某甲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俠軍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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