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00125號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2014-11-18)
(2014)大刑初字第00125號
公訴機關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于本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本市田家庵區(qū)。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4)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茨鲜写笸▍^(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曉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6時10分,被告人鄭某某駕駛皖DT××××號桑塔納牌轎車,沿本市206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洛河電廠門前時,與陳某某無證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金彭牌電動三輪車相撞,致陳某某受傷。同年7月3日陳某某經(jīng)淮南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大通大隊認定,被告人鄭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陳某某親屬5.2萬元,取得陳某某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死亡通知書、諒解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安徽中和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能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鄭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段俊峰
代理審判員 王 浩
人民陪審員 王德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胡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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