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績刑初字第00087號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2014-12-2)
(2014)績刑初字第00087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安徽省績溪縣人。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績溪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彛?1月26日被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qū)彙?br>
績溪縣人民檢察院以績檢刑訴(2014)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兿h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程許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4日15時2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正三輪摩托車,從績溪縣華陽鎮(zhèn)高村往城區(qū)和諧華庭方向行駛,途經(jīng)會山路與印譚路交叉口時,遇績溪縣交管大隊民警路查。經(jīng)安徽誠安司法鑒定所檢測,胡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200.14mg/100ml。胡某某現(xiàn)場精神、身體狀態(tài)經(jīng)檢查,綜合評價為基本清醒。
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審中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上述指控事實一致,且有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身體狀態(tài)檢查記錄等書證;證人黃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安徽誠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乙醇檢驗鑒定報告;績溪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抽血檢測同步錄音錄像的視聽資料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在審理期間,本院委托了績溪縣司法局對被告人胡某某的社區(qū)影響情況進行評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績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可酌情從重處罰;其在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兿h司法局作出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綜合被告人胡某某所具有的各量刑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jù)此,案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書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胡 德 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蘇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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