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30號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2015-4-17)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30號
原告:汪某,女,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
被告:程某,男,戶籍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現(xiàn)住安徽省歙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汪某與被告程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撤訴意思表示真實,程序合法,符合民事撤訴要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汪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汪某負擔。
審判員 劉志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 胡 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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