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35號
——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法院(2015-2-5)
(2015)泰刑初字第35號
公訴機關(guān)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甲,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長泰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因賭博于2008年3月26日被行政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F(xiàn)在家。
長泰縣人民檢察院以泰檢公刑訴(2015)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泰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鄭佳展、被告人楊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9月起,被告人楊某甲在長泰縣武安鎮(zhèn)鶴亭村南坂自家龍眼園內(nèi),搭賬篷并提供桌椅、撲克牌、骰子等工具,供他人用“八面骰子”押注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向每位賭客收取人民幣20元費用,向坐莊的賭客抽頭贏利的百分之五。2013年11月29日長泰縣公安局民警查獲該場所,當場抓獲楊某乙、楊某丙、劉某、楊某丁、黃某、張某甲、葉某、郭某、張某乙、胡某、王某等參賭人員,并收繳賭資人民幣37436元,查扣一張八面圖、一副撲克牌、一個八面骰子、一個骰盅等賭具。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楊某甲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楊某乙、楊某丙、劉某、楊某丁、黃某、張某甲、葉某、郭某、張某乙、胡某、王某的證言、長泰縣公安局證明、辨認筆錄、現(xiàn)場筆錄、照片、證據(jù)保全及收繳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長泰縣武安鎮(zhèn)鶴亭村證明、戶籍證明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場所、用具供人進行賭博,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楊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主動接受罰金刑處罰,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阿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林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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