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0號
——福建省松溪縣人民法院(2015-4-10)
(2015)松民初字第70號
原告游理濱,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浦城縣。
委托代理人金雪芹,浦城縣蓮塘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楊文才,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福建省松溪縣。
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創(chuàng)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游理濱與被告楊文才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游理濱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雪芹,被告楊文才及其委托代理人伍美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游理濱訴稱,2014年7月,原告經(jīng)被告楊文才介紹,與柬埔寨女KIRYAHENG(譯名:享格格麗亞)認識,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介紹費77000元,并向原告承諾,如果享格格麗亞在一年之內(nèi)離開原告,或身體健康有情況,或結(jié)婚手續(xù)辦不下來,被告就將介紹費77000元全部退還給原告。在被告保證下,同年7月29日,原告支付給被告介紹費77000元,被告在保證書上簽字認可。2014年8月6日,原告與享格格麗亞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同年的10月15日左右享格格麗亞趁原告不在家時逃跑。原告向當?shù)毓矙C關(guān)報案,但經(jīng)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至今未歸。嗣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要求被告歸還已收取的介紹費77000元。但被告拒絕歸還。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楊文才返還介紹費77000元。
被告楊文才未作書面答辯,但在庭審中辯稱,本案的合同是違法無效合同,不應(yīng)支持,以人身權(quán)為標的,保證柬埔寨女孩享格格麗亞不離開原告的保證內(nèi)容是無效的,被告沒有收取原告77000元介紹費,被告無需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wù)。原告的妻子不是被告介紹認識的,被告不認識原告的妻子,原告的妻子是另外一個柬埔寨女人介紹的。因為原告的妻子與被告的妻子認識,又不會寫字,所以要求被告寫的保證書。介紹費77000元,其中35000元未交付給被告,42000元由被告交給介紹人,2000元被嚴理明拿走了。寫保證書時被告沒有得到錢,寫保證書是因為受原告的欺騙寫的,保證書上的內(nèi)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該筆款項不應(yīng)由被告歸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游理濱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明。證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證據(jù)2、被告的個人基本信息。證實被告的主體資格。證據(jù)3、保證書。主要內(nèi)容,今日楊文才收取游理濱人民幣柒萬柒仟元整。如果柬埔寨女KIRYAHENG在一年以內(nèi)離開我,或身體健康有情況(艾茲病或梅毒),楊文才要退還游理濱全款柒萬柒仟元整,或所有手續(xù)辦不下來也必須退還全款。保證人楊文才,公證人嚴理明。證實被告收到原告77000元并承諾如果被介紹人一年內(nèi)離開原告,被告應(yīng)將該款77000元退還給原告。證據(jù)4、結(jié)婚證。證實原告與被介紹柬埔寨女孩亨格格利亞達成婚姻關(guān)系。證據(jù)5、簽證。證實被介紹柬埔寨女孩的身份。證據(jù)6、浦城縣公安局水北街派出所、浦城縣水北街鎮(zhèn)東路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實被介紹人柬埔寨女孩至今下落不明。證據(jù)7、證人嚴理明、藍春秀、李花、彭德英出庭作證證言。證實被告最終為實際的介紹人,并收取了介紹費77000元的事實。
被告楊文才質(zhì)證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4、5、6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證據(jù)3內(nèi)容與實際不相符,被告未得到錢,只是經(jīng)手人,且只經(jīng)手42000元。證據(jù)7證人之間的證言相互矛盾,不能證明被告有收取介紹費
本院認為,被告楊文才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4、5、6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據(jù)3與證據(jù)7可以相互佐證,證實被告向原告收取介紹費77000元。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楊文才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根據(jù)上述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可以確認以下事實,2014年7月,原告游理濱經(jīng)被告楊文才介紹與柬埔寨女KIRYAHENG(譯名:享格格麗亞)認識,原告游理濱向被告楊文才支付介紹費77000元。被告楊文才向原告游理濱出具保證書。2014年8月6日,原告與享格格麗亞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同年的10月16日享格格麗亞離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歸。嗣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要求被告歸還收取的介紹費77000元。但被告拒絕歸還。為此,原告訴至本院。案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wù),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被告楊文才介紹柬埔寨女KIRYAHENG(譯名:享格格麗亞)與原告游理濱認識,并促成其倆結(jié)婚,被告楊文才收取原告游理濱介紹費77000元。被告楊文才與原告游理濱的行為符合居間合同的性質(zhì),但享格格麗亞為柬埔寨女孩,屬涉外婚姻介紹。根據(jù)《國務(wù)院辦公廳關(guān)于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嚴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gòu)。國內(nèi)婚姻介紹機構(gòu)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yè)務(wù)。任何個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據(jù)此,被告楊文才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居間合同無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yīng)當予以返還。為此,原告游理濱要求被告楊文才返還介紹費7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文才辯解保證合同無效,不應(yīng)返還介紹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楊文才辯稱保證書的內(nèi)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其實際不是介紹人,沒有收到介紹費77000元,但對保證書的內(nèi)容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第四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楊文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游理濱介紹費7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訴訟費1725元,由被告楊文才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艾廣輝
人民陪審員 李德標
人民陪審員 雷澤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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