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01號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5-7)
(2015)武民初字第801號
原告:張某某,女,住武夷山市。
被告:朱某某,男,住武夷山市。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張某某以經(jīng)法官調解,愿意給被告一次和好機會為理由,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45元,減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麗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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