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鯉刑初字第127號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1-30)
(2015)鯉刑初字第127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家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候審。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鯉檢刑訴(2015)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開元支行申辦了信用卡,并于同年8月28日開始持上述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等。2011年1月起經(jīng)發(fā)卡銀行多次電話、信函、上門催收后,被告人陳某某仍未按最低限度歸還欠款。至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陳某某所持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計人民幣12722.05元,仍未歸還。
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到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刑偵大隊七中隊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11月19日被告人陳某某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開元支行歸還人民幣1300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預繳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還款憑證、報案報告、信用卡申請表、個人客戶信用報告、信用卡對賬單、賬戶余額查詢、電話催收登記簿、信件交寄清單、信函投遞回執(zhí)、逾期還款催告函、上門催收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提取筆錄、信用卡、相關照片、證人林某某、黃某甲、黃某乙的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超過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jīng)發(fā)卡銀行多次催收后仍不歸還,屬惡意透支,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已歸還全部欠款,挽回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予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陳某某系初犯,已歸還全部欠款,預繳罰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繆 玢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陳進龍
速 錄 員 陳奮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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