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鯉刑初字第18號
——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1-12)
(2015)鯉刑初字第18號
公訴機關(guān)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甲,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家住福建省清流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抓獲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F(xiàn)在住處候?qū)彙?br>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鯉檢刑訴(2014)14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培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凌晨2時45分許,被告人羅某甲與其朋友羅某乙等人在泉州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家樂迪KTV內(nèi)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載羅某乙等人從上述地點出發(fā),行至德泰路與善豐路交叉路口處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抽血做酒精測試:羅某甲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01.39mg/100ml,屬醉酒駕駛。
另查明,被告人羅某甲持有準駕車型為“C1”的駕駛證。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羅某甲預繳罰金人民幣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工作說明、違法犯罪信息查詢情況說明、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機動車查詢記錄、公安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復印件、委托告知筆錄、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液鑒定采樣圖片、鑒定意見通知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相關(guān)照片、證人羅某乙的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羅某甲在拘役一個月至二個月幅度內(nèi)處刑,并處罰金。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小型普通客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羅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羅某甲系初犯,歸案后能主動預繳罰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進行社區(qū)矯正,亦可達到懲戒、改造之刑罰效果,予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又十天,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吳月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黃細芬
速錄員 陳奮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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