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204號
——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2015-1-19)
(2014)武刑初字第204號
公訴機關(guān)武平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乙(系本案被害人),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武平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乙(系本案被害人),男,1968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武平縣。
被告人謝某甲(綽號“華子”),男,1970年9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武平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劉鳳發(fā),福建吉弘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甲(綽號“蘭腚”),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武平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蘭月秀,福建天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武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公訴刑訴(2014)11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甲、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乙、謝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武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溫群英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乙、謝某乙,被告人謝某甲及其辯護人劉鳳發(fā),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蘭月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被告人謝某甲的辯護人申請延期審理一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武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下午,武平縣中山鎮(zhèn)三聯(lián)村的李某乙因勸解被告人謝某甲不要和其堂弟李某丙產(chǎn)生沖突,后因言語不和二人在電話上發(fā)生口角。被告人謝某甲在電話上威脅李某乙,李某乙便到被告人謝某甲家將其飯桌掀翻,還與被告人謝某甲及其兄弟謝某乙、謝某丙三人發(fā)生推搡打架。后被告人謝某甲從廚房拿了一把菜刀砍傷李某乙頭部。隨后趕到的李某乙的哥哥即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丁等人見狀也與被告人謝某甲三兄弟再次發(fā)生爭吵打架。李某乙受傷后由被告人李某甲攙扶到公路上乘車去醫(yī)治。在被告人謝某甲家下坡去公路的地方,謝某乙追趕并用木棍欲毆打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反被被告人李某甲搶到木棍打傷,致謝某乙左尺骨下段骨折。經(jīng)龍巖市公安局法醫(yī)及閩西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乙傷情為輕傷二級。經(jīng)龍巖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謝某乙的傷情為輕傷二級。據(jù)以指控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yīng)的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謝某甲、李某甲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各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同時提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乙訴稱,被告人謝某甲用菜刀將其砍傷,其被送往縣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要求被告人謝某甲賠償醫(yī)療費5136.98元、護理費1686元、誤工費109天×150元/天=1635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傷殘鑒定費900元,共計25952.98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乙訴稱,被告人李某甲用木棍將他打傷,致他輕傷住院治療14天,要求被告人李某甲賠償醫(yī)療費10354.02元、住院期間誤工費14天×88.74元/天=1242.36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4天×88.74元/天=1242.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天×20元/天=280元、營養(yǎng)費1500元、交通費500元、出院后誤工費100天×88.74元/天=8874元,共計40992.74元。
被告人謝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劉鳳發(fā)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謝某甲威脅李某乙。2、李某乙的鑒定意見是基于12.9cm的傷疤來認定輕傷二級,這12.9cm是由3.7cm和9.2cm的兩處傷口組成,但其中9.2cm的傷痕是挫擦傷痕,外部表現(xiàn)是弧形,刀傷不可能形成弧形,9.2cm的傷痕是否是謝某甲故意傷害致傷的,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3、在量刑情節(jié)方面,被告人謝某甲自首,認罪態(tài)度好;本案的引發(fā)事出有因,被害人李某乙有重大過錯;本案社會危害性小,謝某甲傷害后馬上報警。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謝某甲宣告緩刑。對民事部分提出的意見為:1、李某乙的醫(yī)療費在新農(nóng)合保險中已經(jīng)得到賠償,應(yīng)當相應(yīng)的扣除;醫(yī)療費內(nèi)有護理費部分,原告人李某乙提出護理費存在重復(fù)計算;誤工費的計算標準高于規(guī)定的標準;營養(yǎng)費沒有法律依據(jù);鑒定費不應(yīng)由被告人謝某甲承擔,應(yīng)當有公安機關(guān)承擔。2、本案中被害人李某乙存在重大過錯,為了顯示家族的勢力,聚眾來到謝某甲家中鬧事,將被告人謝某甲餐桌掀翻,可以減輕被告人謝某甲的賠償責(zé)任。賠償責(zé)任應(yīng)由原告人李某乙承擔70%,被告人承擔30%。
被告人李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蘭月秀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本案因民間糾紛引起,對方有過錯,被告人李某甲具有正當防衛(wèi)的意圖,可以對被告人李某甲酌情從輕處罰。2、被告人李某甲自首,可以對被告人李某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被告人李某甲沒有前科、劣跡,屬于初犯,偶犯。4、被告人李某甲愿意賠償被害人的合理損失。綜上,建議法庭綜合考慮,對被告人李某甲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對民事部分提出的意見為:1、營養(yǎng)費沒有依據(jù);交通費請法院酌定;財產(chǎn)損失費和出院后的誤工費沒有法律依據(jù)。2、原告人謝某乙本人有重大過錯,過錯程度由法院進行判定。3、被告人李某甲表示愿意賠償合理損失。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2月14日下午,武平縣中山鎮(zhèn)三聯(lián)村的李某乙因勸解被告人謝某甲不要和其堂弟李某丙相沖突,后因言語不和二人在電話上發(fā)生口角。被告人謝某甲在電話上威脅李某乙,李某乙便到被告人謝某甲家將其飯桌掀翻,還與被告人謝某甲及其兄弟謝某乙、謝某丙三人發(fā)生推搡打架。后被告人謝某甲從廚房拿了一把菜刀砍傷李某乙頭部。隨后趕到的李某乙的哥哥即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丁等人見狀也與被告人謝某甲三兄弟再次發(fā)生爭吵打架。李某乙受傷后由被告人李某甲攙扶到公路上乘車去醫(yī)治。在被告人謝某甲家下坡去公路的地方,謝某乙舉木棍追趕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搶到木棍后追趕謝某乙并將謝某乙打傷,致謝某乙左尺骨下段骨折。
被告人李某甲被武平縣公安局書面?zhèn)鲉竞笥?014年2月16日主動到案,被告人謝某甲被武平縣公安局書面?zhèn)鲉竞笥?014年2月21日主動到案。
2014年6月16日和4月15日龍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分別對李某乙和謝某乙傷情進行鑒定,認定李某乙外傷致枕部頭皮裂傷,累計長度為11.3cm,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謝某乙外傷致左尺骨下段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2014年7月3日,被告人謝某甲以李某乙頭部部位與事實受傷的部位不一致為由申請對李某乙的傷情重新鑒定。2014年7月28日,閩西司法鑒定所以李某乙頭皮軟組織挫裂傷,行清創(chuàng)縫合術(shù),術(shù)后見枕骨不全骨折,現(xiàn)檢見左顳枕、枕部累計疤痕長度達12.9cm,鑒定李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害人李某乙于2014年2月14日15時59分入住武平縣醫(yī)院治療,記錄為枕部見長約8cm橫行銼裂傷口,深達骨膜下層,枕骨輕度裂傷,傷口輕度污染,頂枕部見一約3×4cm大小頭皮銼裂傷口,部分深達肌層,輕度污染,見少量滲血。同年3月5日,李某乙出院,住院19天,花去醫(yī)療費5136.98元。被害人謝某乙于2014年2月14日17時05分入住武平縣醫(yī)院治療,經(jīng)X光檢查顯示左尺骨下段骨折,同年2月28日,謝某乙出院,住院14天,花去醫(yī)療費10354.02元,醫(yī)生建議出院后三個月內(nèi)禁止持重物。
還查明,2013年度福建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為32391元/年(即誤工費為88.74元/天)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武平縣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被告人謝某甲、李某甲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被告人謝某甲、李某甲分別向本院預(yù)交賠償款8000元和15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及原被告人提交的,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中山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明等,證實案發(fā)后被告人謝某甲報案。李某甲、謝某甲被書面?zhèn)鲉竞笾鲃拥桨。謝某乙、謝某丙、李某乙因毆打他人分別被行政處罰。
2、李某甲、謝某甲違法犯罪前科、劣跡證明,證實二被告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3、戶籍證明、人員基本信息,證實二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等身份信息以及二被害人、各證人的身份情況。
4、中山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三聯(lián)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實在案發(fā)現(xiàn)場的李啟煌因外出務(wù)工,未能找到。
5、重新鑒定申請書,證實謝某甲對李某乙的傷情申請重新鑒定的事實。
6、李某乙的武平縣醫(yī)院病歷記錄單、入院記錄、病歷手術(shù)記錄單、出院記錄、CT檢查報告單、疾病證明書、醫(yī)療費發(fā)票等,證實李某乙的損傷情況、受傷入院治療情況。
7、謝某乙的武平縣醫(yī)院門診病歷、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放射科X光檢查報告單、疾病證明書、醫(yī)療費發(fā)票等,證實謝某乙損傷情況、受傷入院治療情況。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證實2014年2月14日下午兩點左右,謝某甲在電話里威脅說到武平給其兒子收尸,他被激怒了,就到謝某甲家責(zé)問,并掀翻了謝某甲家的飯桌,和謝某甲及其兄弟推搡起來,突然感覺到后腦勺被人砍了兩刀,抬頭一看是謝某甲拿著不銹鋼刀在比劃。謝某甲母親搶掉了謝某甲的刀,謝某甲的妹妹報了警。這時他哥哥李某甲來了,將他頭部包扎后送他到醫(yī)院,李某甲扶他出去快到下坡的地方,謝某乙拿著棍子打李某甲,李某甲把棍子搶來,打在謝某乙的左手臂,然后就有人說不要打了。
2、被害人謝某乙的陳述,證實2月14日下午兩點左右,他和謝某丙、謝某甲、謝某戊幾個兄弟叔伯在上廳房間喝茶,聽到下廳有東西打碎的聲音,他們出去,看到飯桌被李某乙掀翻了,他就過去打李某乙一拳,李某乙抓他的衣服并推他,謝某甲、謝某丙過來幫他,謝某甲被推倒在地后就跑去廚房拿了一把刀,砍了李某乙后腦勺兩下,后來刀被他母親和妹妹搶掉了。他們看到李某乙受傷了就放開了,他出去之后李某甲用木棍打到他的頭部、左手臂、腰部、前胸等處。
三、證人證言
1、證人謝某丙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14日下午一點多鐘,他和謝某甲、謝某乙、謝某戊在謝某乙家吃完飯在廳子的右邊的房間喝茶,突然聽到有人把放在下廳的飯桌掀翻掉的聲音,發(fā)現(xiàn)是本村的李某甲和他的弟弟一伙人干的,他弟弟謝某丙就要沖過去和他們拼命,他攔住謝某丙,叫人報警并打電話給村主任,到了門口,他們?nèi)值芤黄鸷蛯Ψ酱蛄似饋怼?br>
2、證人謝某戊的證言,證實那天中午,李某戊、“蘭腚”等七八個人來到謝某甲家,有一個人一進門就把客廳內(nèi)的飯桌掀掉,謝某甲、謝某乙就去與對方推打起來,等他出去看的時候,見到李某甲手中拿了一根木棍對謝某乙一直打,打在謝某乙頭部、手臂上。謝某丙跟他同時出去的,后來也與對方打在一起。當時雙方都有人受傷了。
3、證人鐘某某的證言,證實那天下午兩點左右,他們一家在喝茶時突然聽到外面有東西被打碎的聲音,出來發(fā)現(xiàn)飯桌被人掀翻在天井里。謝某甲被李家莊的三個人按倒在下廳的一角,她一直在勸架。后來看到最先進來的那兩個人用木棍打謝某乙,再后來羅某某過來勸架就停下來了。
4、證人謝某己的證言,證實那天下午她和母親去喂兔子,快喂完的時候聽到家里廳里及門前坪內(nèi)有人很大的聲音,很吵,她以為是謝某甲兄弟間發(fā)生爭吵就趕緊進屋里看,就看到李家莊的人與她兄弟謝某甲等人打架,飯桌被人掀掉了。哥哥謝某甲手中拿了菜刀,她母親就上前搶謝某甲手中的菜刀,并把房間門拴住不讓謝某甲再出去。其他人在外面怎么打架的她不清楚,過了一會村干部過來勸住了雙方,她看到哥哥謝某乙躺在門前的坪里起不來,受傷了。
5、證人李某己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14日下午14時許,他在叔叔李某庚家吃完飯后和親戚喝茶(李某庚家請上燈的客,李家莊每戶都有一個人在那邊吃飯)。喝茶時,李某乙手機響了三四次都被李某乙掛斷了,最后李某乙把電話接了起來,對方叫李某乙去接他兒子的尸體,李某乙很生氣,邊打電話邊走了出去,李某乙走了兩三分鐘后,李某乙的哥哥李某甲也跟了過去,他、李某丁、李某戊、李某辛在李某甲走了兩三分鐘后怕他們出事,跟了上去看看,他們四個人走到謝某甲家里門口,看到李某乙的頭部出血了,李某乙用衣服包住了頭部,李某甲叫他開車送李某乙去醫(yī)院包扎,他就走路返回到李某庚家開車,后面發(fā)生了什么事情他不知道。
6、證人李某戊的證言,證實那天下午兩點鐘左右,他在李某庚家吃完飯準備回家,有人說李某乙在謝某甲家被打傷了,他趕緊和在一起吃飯的兄弟叔伯去謝某甲家。到了那,看見李某乙頭部的傷已經(jīng)用衣服包扎起來了,謝某戊把事情的經(jīng)過講給他聽的時候外面又打起來了,他趕忙過去勸架。過了一會,羅某某來了,謝某丙說是他帶人到謝某甲家打架的,就動手打他,把他打倒在地上,羅某某把他拉到下坡地方,謝某丙又跟過來踢他。他始終沒參與打架,被打了也沒有還手。
7、證人李某丁的證言,證實那天下午在李某庚家,李某乙接到謝某甲叫其替兒子收尸的電話后很生氣,就走了,過了五分鐘左右,李某乙的哥哥李某甲也跟去了,又過了五分鐘左右就聽說有人被打傷了,在李某庚家的四五個人就一起過去,在謝某甲家門口看見李某乙的頭用衣服包起來了,李某乙、李某甲和謝家兄弟在爭吵?吹剿麄儙讉人打在一起就過去把他們分開。他在勸架過程中被謝某丙用石頭砸到右眼,找謝某丙評理,又被謝某丙用木棍砸到頭上。村主任羅某某來了勸開了雙方。他的頭部受傷,縫了四針。
8、證人李某辛的證言,證實他聽到謝某甲打威脅電話給李某乙,李某乙走后沒多久,李某甲打電話說李某乙被打傷,他就和李某戊等人一起到謝某甲家。謝某甲母親及兄弟看到那么多人過來了,以為是來打架的,就指責(zé)李某戊,謝某丙借著這個理由就用腳踢李某戊,李某戊蹲在地上說“你要這樣就讓你踢”,沒有還手。他勸李某戊回去,走到下坡時謝某丙又踢了李某戊一腳。
9、證人羅某某證言,證實2月14日14時許,他接到謝某乙的電話說有人到謝某甲家打架,他就趕緊騎摩托車趕了過去。他到謝某乙家的時候,看到謝某丙和李某丁爭吵,謝某乙蹲在地上,謝某甲和李某戊在爭吵、李某乙當時頭部受傷流血,用衣服包住了受傷頭部。他就叫李某乙先走,然后過去勸謝某甲和李某戊不要吵,轉(zhuǎn)頭看到李某丁不知道被謝某丙用什么打到了頭部,李某丁用手捂住頭部,蹲在地上。他趕緊過去把謝某丙推開,當他返回來要勸謝某甲他們時,李某戊已經(jīng)躺在了地上,他就過去扶李某戊走。走了十幾米之后謝某甲拿了一個碎酒瓶子出來要打架,被他攔住,之后他們都散開了。
四、鑒定意見
1、龍巖市公安局巖公刑技鑒(法醫(yī))字(2014)w35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李某乙傷檢照片等,證實李某乙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2、閩西司法鑒定所(2014)傷鑒第169號鑒定意見書及李某乙傷檢照片、司法鑒定許可證等,證實李某乙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3、龍巖市公安局巖公刑技鑒(法醫(yī))字(2014)w032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謝某乙傷檢照片等,證實謝某乙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五、勘驗、檢查筆錄
1、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被告人謝某甲砍傷李某乙所用的菜刀情況。
2、現(xiàn)場照片,證實謝某甲家被李某乙故意損毀的飯桌及其他物品情況。
六、武平縣司法局出具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證實被告人謝某甲、李某甲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
七、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1、謝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4年2月14日中午他打電話給李某乙,要把其和李某丙之間的事情向李某乙講清楚,李某乙在電話里說不搭理他們的事情,并激將他到李家莊來,他激將李某乙上他家來。過了一會,李某乙就到了他家,一腳踢開他家大門,并把他家下廳吃飯的圓桌掀翻。他聽到聲音就從喝茶的房間出來,李某乙就打他,他哥哥謝某丙出來口頭制止,他趁機掙脫了李某乙,躲到廚房,李某乙還想要打他,他就順手拿了一把刀,他們退出廚房到了下廳,李某乙又上前要打他,他就舉起菜刀砍在李某乙頭上后腦勺部位,砍了兩刀。后來他母親鐘某某和妹妹謝某己就過來把刀拿走,并把他拉到喝茶的房間。他就在喝茶的房間報警并等村主任和民警過來。后來才知道哥哥謝某乙也受傷了。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4年2月14日14時許,他和弟弟李某乙在李某庚家吃完飯后和親戚們喝茶。他聽到李某乙在電話里和謝某甲爭執(zhí)起來,李某乙很生氣就去謝某甲家里了。李某乙大概走了200米左右,他感覺會出事情,就跟了上去。等他到謝某甲家的時候,發(fā)現(xiàn)謝某甲家飯桌上的玻璃轉(zhuǎn)盤在天井里,同時李某乙蹲在墻邊,謝某丙在李某乙左邊抱著李某乙,謝某乙在右邊抱著李某乙。他看到這情況就把謝某丙拉開,給李某辛打電話說李某乙被人打出血了。他覺得要先送李某乙去醫(yī)院醫(yī)治才行,然后就牽著李某乙往外面走。這時李家的人來了李某戊、李某丁、李某己等人,謝家三兄弟看到李某戊就把矛頭指向李某戊,說他村干部帶著村民來打架。李某戊解釋說他是過來勸架的,然后就坐在地板上,謝家的人還是對李某戊推推搡搡,李家這邊的人就過去拉謝家三兄弟。他叫李某己去開車把李某乙送醫(yī)院去,他走到下坡處謝某乙拿著木棍追了過來,他回頭把謝某乙手里的木棍搶過來追謝某乙,用棍打了謝某乙。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甲、李某甲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各致一人輕傷,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被害人李某乙陳述、被告人謝某甲的供述及證人證言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被告人謝某甲用菜刀砍了被害人李某乙頭部兩刀,李某乙的傷情也有相關(guān)的入院記錄、疾病證明書等書證及鑒定意見予以印證,故被告人謝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李某乙的傷是被告人謝某甲所致證據(jù)不足的意見,不予采納。二被告人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書面?zhèn)鲉竞缶鲃拥桨,?yīng)視為自動投案,之后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訴機關(guān)及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二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被害人李某乙雖是在謝某甲激將后前往謝某甲家,但首先動手掀翻謝某甲家飯桌,引發(fā)矛盾,存在一定的過錯;被害人謝某乙追趕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激化矛盾,存在一定的過錯,可對二被告人分別酌情從輕處罰。本案是因民間糾紛引發(fā),且二被告人分別預(yù)交了賠償款,可對二被告人分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質(zhì)、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又鑒于二被告人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二辯護人建議對二被告人宣告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二被告人必須接受社區(qū)矯正。二被告人應(yīng)依法承擔其犯罪行為而使二原告人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原告人李某乙、謝某乙主張的醫(yī)療費金額5136.98元和10354.02元,被告人謝某甲、李某甲無異議,雖然被告人謝某甲的辯護人提出李某乙的醫(yī)療費可能在新農(nóng)合保險中得到賠償,但原告人李某乙該費用損失是被告人謝某甲犯罪行為直接所致,提出賠償于法有據(jù),應(yīng)予支持,原告人李某乙的醫(yī)療費是否在新農(nóng)合保險中得到賠償亦是另一法律關(guān)系,故被告人謝某甲的辯護人提出對原告人李某乙的醫(yī)療費相應(yīng)扣除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告人李某乙和謝某乙系分別居住于武平縣城廂鎮(zhèn)南通村和中山鎮(zhèn)三聯(lián)村的農(nóng)民,其誤工費和護理費應(yīng)按福建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即李某乙的誤工費、護理費均為19天×88.74元/天=1686.06元,謝某乙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護理費均為14天×88.74元/天=1242.36元,原告人謝某乙遵醫(yī)囑在三個月內(nèi)禁止持重物,提出三個月的誤工費,予以支持,即為90天×88.74元/天=7986.6元。二原告人主張的交通費,雖未提供有效票據(jù)證明該項費用,但考慮有實際支出,主張的各500元,合情合理,予以支持。原告人李某乙、謝某乙主張的營養(yǎng)費,結(jié)合二原告人的治療情況,支持李某乙500元、謝某乙1000元為宜。原告人謝某乙主張的財產(chǎn)損失,未提供相關(guān)的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原告人李某乙主張的鑒定費900元,不是被告人謝某甲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不予支持。綜上,原告人李某乙主張的醫(yī)療費5036.98元、誤工費1686.06元、護理費1686.06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營養(yǎng)費500元,共計9789.10元,予以支持;原告人謝某乙主張的醫(yī)療費10354.02元、住院及出院后的誤工費9228.96元、護理費1242.36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共計22605.34元,予以支持。因二原告人對糾紛的引發(fā)或矛盾的激化均有一定的過錯,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適當減輕二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zé)任的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謝某甲承擔原告人李某乙80%的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李某甲承擔原告人謝某乙90%的經(jīng)濟損失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zé)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謝某甲應(yīng)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乙醫(yī)療費5036.98元、誤工費1686.06元、護理費1686.06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0元、營養(yǎng)費500元,共計9789.10元的80%即7831.28元。
四、被告人李某甲應(yīng)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乙醫(yī)療費10354.02元、誤工費9228.96元、護理費1242.36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共計22605.34元的90%即20344.81元。
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乙、謝某乙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鐘萬秀
人民陪審員 肖富華
人民陪審員 鐘桃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連 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