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3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1-27)
(2015)漳刑初字第3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于貴州省麻江縣,苗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駱某甲,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于貴州省都勻市,布依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于龍巖市新羅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白沙鎮(zhèn)。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駱某乙,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于貴州省都勻市,布依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48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縣,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福建省南靖縣和。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15日由漳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4年12月26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F(xiàn)居住在家候?qū)彙?br>
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公刑訴(2014)1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駱某甲、駱某乙、詹某某、林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明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駱某甲、駱某乙、詹某某、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駱某甲、駱某乙、詹某某、林某某明知是屬于死因不明的死豬而進行生產(chǎn)、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進行了舉證,訴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吳某某、駱某甲、駱某乙、詹某某、林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沒有異議,并要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春節(jié)前,詹某(另案處理)向劉某某借用漳平市蘆芝鄉(xiāng)梅水坑小杞水電站大門對面小路進去的一處簡易平房場地(以下簡稱“簡易平房”)用于宰殺死豬,并向漳永高速A3項目部申請用電設立凍庫存儲死豬肉。2013年10月至農(nóng)歷2013年12月13日,詹某和陳某某(另案處理)收購死因不明的死豬運送至簡易平房后,詹某雇請的被告人吳某某、駱某甲和徐某某(另案處理)等工人到簡易平房將死豬進行剝皮、解剖,對豬肉分類包裝。工人們按50斤豬肉為一袋,用白色編織袋包裝起來,在袋子上寫上2、3、4等字樣(2表示前腿、3表示五花肉、4表示后腿),然后冷凍在該凍庫里。其中,被告人詹某某多次幫忙詹某運送死豬,且其在明知工人是去簡易平房宰殺死豬的情況下,仍然于2013年10月至12月將工具多次從漳平市桂林街道東坑口大橋附近運送至簡易平房處進行宰殺死豬,宰殺完后將工人載回漳平城里,詹某也多次駕駛車輛接送工人。
2013年10月份,林某甲、呂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南靖縣和溪鎮(zhèn)興建了一家死豬無害化處理廠,被告人林某某受雇于該處理廠從事搬運死豬的工作。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1日,詹某多次到福建省南靖縣和溪鎮(zhèn)向林某甲(另案處理)收購死因不明的死豬。雙方交易時,林某甲將死豬載至林志彬的花圃邊,雇請被告人林某某將林某甲車上的死豬搬運到詹某、吳某某等人來收購的車輛上,或者林某甲將死豬卸在地上,雇請林某某將死豬拖到詹某、吳某某等人來收購的車輛上。詹某、吳某某、陳某某等人將死豬運至簡易平房后,詹某雇請的被告人吳某某、駱某甲、駱某乙和徐某某、許某某(另案處理)等工人采用上述方法對死豬進行剝皮、解剖、分類包裝、存放至凍庫。當冷凍的死豬肉積累到一定數(shù)量時,詹某就成批銷售出去。
2014年4月1日下午,詹某指使被告人吳某某及陳某某、徐某某等人將冷凍的死豬肉從簡易平房運輸至其在漳平市和平鎮(zhèn)陳某甲家新建的凍庫存放。被告人吳某某用車輛為閩FET013微型面包車運輸,陳某某向蔡某某借來車牌號為閩08-70389南山馬微型小貨車運輸。被告人吳某某在運輸途中被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獲,詹某、陳某某、徐某某、許某某、被告人駱某甲、駱某乙等人逃走。當日,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將案件移交漳平市商務綜合行政執(zhí)法大隊,后本案又移交漳平市公安局偵查。
2014年4月1日,漳平市商務綜合行政執(zhí)法大隊在漳平市蘆芝鄉(xiāng)梅水坑小杞水電站對面的凍庫和現(xiàn)場的閩FET013、閩DUV358(經(jīng)查為套牌車)、閩08-70389三部車輛上查獲的凍豬肉,共計8995千克。經(jīng)漳平市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調(diào)查,涉案凍豬肉均未經(jīng)過檢疫。經(jīng)福建省龍巖市畜禽水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涉案凍豬肉的樣品中未檢測出豬瘟病毒核酸、口蹄疫病毒核酸、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抗原核酸。經(jīng)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冷凍死豬肉價值人民幣123567元。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吳某某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被漳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一千五百元。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駱某乙、駱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新街鎮(zhèn)盛東村郡望府工地宿舍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新街派出所民警抓獲,后被暫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看守所;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詹某某在龍巖火車站被福州鐵路公安處南平車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獲,后被暫押于福建鐵路公安處看守所;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南靖縣和溪鎮(zhèn)林坂村被南靖縣公安局和漳平市公安局的民警抓獲。2014年6月4日,漳平市看守所經(jīng)過對被告人林某某入所體檢,因被告人林某某右腎增大并重度積水、左室肥大、輕度貧血,決定對被告人林某某暫不收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駱某甲、駱某乙、詹某某、林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劉某某、陳某某、陳某甲、蔡某某、許某某等人的證言,漳平市經(jīng)濟貿(mào)易局出具的案件移送書、投訴記錄、漳平市商務行政執(zhí)法現(xiàn)場檢查筆錄、扣押通知書、扣押財物清單、立案審批表、詢問筆錄、調(diào)查報告、移送清單、漳平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漳平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證明書、蕭山區(qū)看守所出具的羈押證明、漳平市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出具的未經(jīng)檢疫證明,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認筆錄、現(xiàn)場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涉案車輛行駛信息表、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漳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出具的“吳某某到案情況說明”、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新街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福州鐵路公安處南平車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況說明、南靖縣公安局和溪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漳平市看守所出具的暫不收押通知書,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jié)論意見書、福建省龍巖市畜禽水產(chǎn)品質(zhì)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涉案車輛經(jīng)過華寮路段高清卡口的光盤、照片,被告人吳某某、駱某甲、駱某乙、詹某某、林某某的戶籍證明及其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駱某甲、駱某乙、詹某某、林某某明知是屬于死因不明的死豬而進行生產(chǎn)、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當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吳某某、駱某甲、駱某乙、詹某某、林某某受他人指使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但應當根據(jù)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分別處罰。被告人吳某某、駱某甲、駱某乙、詹某某、林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作用較小,無前科劣跡,且年事已高,身患嚴重疾病,福建省南靖縣司法局評估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故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對其宣告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駱某甲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
三、被告人詹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四、被告人駱某乙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五、被告人林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禁止被告人林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與食品生產(chǎn)、銷售有關的活動。
七、現(xiàn)場扣押的凍豬肉8995千克、作案用面包車一部(閩FET013)、小貨車一部(閩DUV358套牌車)、凍庫設備一套均予以沒收,由漳平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賴 家 懋
人民陪審員 黃 玉 林
人民陪審員 郭 江 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俞瑋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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