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12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12-30)
(2015)漳刑初字第12號
公訴機關(guān)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甲,男,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漳平市。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4年11月26日被漳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4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br>
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公刑訴(2014)1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明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9月29日1時30分許,被告人楊某甲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途經(jīng)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昌寶番鴨店”門口路段時,被漳平市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隨后,被告人楊某甲被帶至漳平市醫(yī)院抽取血樣。經(jīng)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楊某甲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3.37㎎/100ml血,屬醉酒駕車。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楊某甲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楊某乙的證言,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查獲經(jīng)過、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酒精含量呼氣檢測結(jié)果單、現(xiàn)場調(diào)查記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現(xiàn)場照片、被告人楊某甲駕駛的機動車證明等書證、物證,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鑒定中心(2014)醇檢字第2208號乙醇含量司法檢驗報告書,被告人楊某甲的戶籍證明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guān)法律文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楊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甲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十天,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賴 家 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朱經(jīng)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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