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19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1-5)
(2015)漳刑初字第19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出生地和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現(xiàn)住漳平市。因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4年12月11日被漳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4年12月26日經(jīng)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F(xiàn)居住在家。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生態(tài)刑訴(2014)10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香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某因過失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47畝,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計4,728.2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進行了舉證,訴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認為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主動賠償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支付打火工資,要求從寬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楊某某將未熄滅的煙頭隨意丟棄在漳平市永福鎮(zhèn)新坑村仙宮自然村“后隔垅”山場新開平臺內(nèi),火從新開平臺燃起燒著邊上雜草,引發(fā)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58畝,其中過火有林地面積47畝,荒山面積11畝,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計人民幣4,728.2元。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楊某某到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主動賠償受害單位漳平市林業(yè)局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728.2元,并由雇主陳學忠?guī)椭渲Ц洞蚧鸸べY人民幣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某、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的證言,漳平市林業(yè)局出具的林權證明、燒毀面積計算圖、認定意見書及起火點鑒定書,漳平市公安局現(xiàn)場勘查、提取筆錄、現(xiàn)場照片,收款收據(jù),到案經(jīng)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因過失引起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47畝,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計人民幣4,728.2元,情節(jié)較輕,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歸案后,被告人楊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且能積極賠償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該部分辯解理由成立,本院以予采納。被告人楊某某作案工具打火機一個,予以沒收,隨案存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楊某某主動退賠受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728.2元,應當返還給受害單位漳平市林業(yè)局。
三、被告人楊某某作案工具打火機一個,予以沒收,隨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李文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書記員 蔣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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