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初字第9號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1-5)
(2015)漳刑初字第9號
公訴機關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三門峽市,戶籍地陜西省,務工,住陜西省安康市,現(xiàn)暫住漳平市雙洋鎮(zhèn)溪口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4年12月5日被漳平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014年12月25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彙,F(xiàn)住于居所候?qū)彙?br>
漳平市人民檢察院以漳檢公刑訴(2014)1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國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9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與丁某某等人在漳平市菁城街道景弘路“川香樓”吃飯,期間被告人張某某有飲酒,至當天21時許結(jié)束。隨后,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閩FFG210轎車從漳平市城區(qū)出發(fā)準備前往南龍高鐵項目部三分部,途經(jīng)漳平市南洋鎮(zhèn)梧橫線梧溪二級水電站路段時,被告人張某某所駕駛的小轎車撞到沈某某停放在路邊的閩FPP323兩輪摩托車,造成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沈某某在現(xiàn)場通過電話報警。隨后,被告人張某某被帶至漳平市醫(yī)院抽血取樣。經(jīng)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張某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22.02mg/100ml血,屬醉酒駕車。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張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傳喚到案。
另查明,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張某某賠償被害人沈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沈某某、丁某某的證詞,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單、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調(diào)查記錄、涉嫌酒后駕車駕駛?cè)搜獦犹崛〉怯洷、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收條、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物證,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鑒定中心(2014)醇檢字第2195號乙醇含量司法檢驗報告書,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證明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法律文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并致發(fā)生交通事故,可酌情從重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且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蘇 丹 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書記員 俞瑋鈺(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