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102號(hào)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2015-3-23)
(2015)九民一初字第102號(hào)
原告劉某,女。
被告田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訴被告田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劉某訴被告田某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和好為由向我院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自己的權(quán)利所做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撤訴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劉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萬新成
代理審判員 盧 金
人民陪審員 黃振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徐紅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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