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貴民一初字第151號
——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2015-3-20)
(2015)貴民一初字第151號
原告羅某,男。
被告許某,女。
原告羅某訴被告許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羅某訴稱,原告與被告2006年11月10日登記結(jié)婚,2007年1月生育一子。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短,彼此了解不深。結(jié)婚后發(fā)現(xiàn)雙方性格差異大,根本無法溝通;楹蟊桓娼(jīng)常與陌生男子在一起,不守婦道,原告多次勸說,被告絲毫不改,對家庭及兒子不管不問,未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原告為避免傷害孩子及家庭,一直努力挽留雙方的婚姻關(guān)系,無奈被告依然不改,使得原被告夫妻感情無法得到改善。被告的所作所為,對家庭及親人的不負責任,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原告為結(jié)束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特具狀訴至法院,請求判決:1、原告與被告離婚;2、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依法承擔撫養(yǎng)費。
原告羅賢鋒為支持其訴稱,提供如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欲證明原、告身份情況及生育兒子事實。
2、結(jié)婚證復印件1份,欲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guān)系。
被告許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本院審查,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1、2真實、合法,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1月10日在貴溪市民政局登記結(jié)婚。2007年1月28日生育兒子羅XX。2015年1月21日,原告以上述理由訴至本院,訴請如上。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雙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訴稱要求與被告離婚,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羅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羅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建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黃小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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