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87號
——山東省平原縣人民法院(2015-3-25)
(2015)平民初字第287號
原告:胡某某,女,1969年2月21日生,漢族,山東省平原縣。
被告:袁某某,男,1972年8月24日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某訴被告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原告自愿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閆長利
人民陪審員 黃魯生
人民陪審員 張和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葛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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